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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讀后感及思考

網站:公文素材庫 | 時間:2019-07-19 21:21:15 | 移動端:《洞穴奇案》讀后感及思考

《洞穴奇案》讀后感及思考

  本學期補修經濟法課程時有幸遇上了在高校教學的執(zhí)業(yè)律師,由于我們毫無法學基礎,所以課堂風格很飄逸,沒有講法學大廈的結構、沒有由法理學和民法入門后再講解經濟法,而是以分析商業(yè)案例為主,將法的思想(主要是經濟活動中的契約精神)落實到具體行為,這個形式還是激發(fā)了我法學入門的興趣,在學法的同學的指引下,寫案例分析的期末論文時我閱讀了幾十篇司法裁決書,部分揭開了司法程序的神秘面紗,不由對法學有了更多思索,于是近期拜讀了此書。

  本案是史上最偉大的虛構案例,經典中的經典,1949年美國法理學家富勒虛構了此案,1998年法學家薩伯續(xù)寫了九個觀點。

  五名探險者受困山洞,水盡糧絕;為了生存,大家約定抽簽吃掉一人,犧牲一個以救活其余四人。提議人在不過抽簽前又收回了意見,其它四人卻執(zhí)意堅持,結果恰好是提議者被抽中。獲救后,這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

  原始的五個觀點:

  1.尊重法律條文:有罪,應該判處死刑,但可獲得行政赦免

  2.探究立法精神:無罪。理由:①.案發(fā)條件不適用實定法,死者自己做的提議;②.法律精神重于法律條文

  3.此時不是自然法所以不支持二的發(fā)言,但也不參與審判

  4.有罪,區(qū)分法律和道德

  5.無罪,考慮現實影響

  延伸的九個觀點:

  1.有罪。濫用緊急辯護將破壞法治,法律負責維護正義,行政赦免負責維護道德

  2.無罪。殺人是死亡的替代選擇,這是最強意義上的緊急避難

  3.無罪。預防性殺人是可接受的 平等的承擔風險即抽簽是公平的 緊急避難優(yōu)于行政赦免

  4.無罪。緊急避難是正當合理的 懷疑的行為是懷疑的證據本身

  5.有罪。生命的絕對價值代表公平,高于對現實的功利討論。不應接受非自愿的犧牲

  自我防衛(wèi)殺人也無法抗辯謀殺。為了不殺別人,所有人都應該擇死亡

  6.有罪。被撤回的同意抽簽不應無效,被告?zhèn)儜獙Σ徽數臍⑷死碛韶撚胸熑?/p>

  7.無罪。設身處地 大家都會殺人

  8.有罪。嚴厲打擊一切犯罪行為

  9.利益相關者應當審慎的實行回避權,引入超乎法律的道德標準的自由裁量權是合理且有必要的

  感覺薩伯延伸出的“9”是為了符合當時的美國大法官人數,其中幾個觀點是復述的富勒,另幾個觀點是并不完整自洽的淺嘗輒止的一筆帶過,湊數的嫌疑很強。。。

  或許延伸觀點更多的是想展示法理學各個流派的立足點,體現他們細微的區(qū)分?但這對入門者來說的確沒什么意義,畢竟我們對法理學都還沒有一個感知,更遑論學習發(fā)展演變與流派。

  于我、甚至是許多萌新讀者來說,作為通識書籍,富勒的內容已經足夠激發(fā)思維碰撞了。

  本案中的法應當是什么?

  福斯特法官(富勒的2)引入了對“是否可以拋棄實定法”的探討,而唐丁法官(富勒的3)對此作了否定,但他對如何用自然法解釋本案中一些思想的討論而后又被其他法官駁倒。

  由此給我?guī)淼乃伎际牵褐苯影褜嵍ǚ脕碛迷诖蠖嗲闆r下是便捷的,但在疑難或特殊情況下,它的適用范圍是需要被討論的(特別是此案的背景是一個虛擬的獨立主權國家),這給我的感受就像做函數題時需要特別注意題設是否限制定義域,但我們往往默認是自然定義域,這是不對的,討論適用范圍并不是一個空洞的問題,而是施行法的基礎。

  而后,邦德法官(薩伯的9)在這一問題上的觀點和解釋讓我很能接受:當擲骰子選擇死者的契約被接受時,紐卡斯國的法律已對他們不適用(那么美國法律是更不適用),也即是,當我們遵守某國法律,這一義務并不是絕對,而是有適用或限制條件的。

  那么,當本案中何為“法”、為何“法”都是應當被商榷的,那法的精神又該是什么?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認為需要先回答另一個問題:如何理解,陪審團放棄自己的判決權?

  首先我們可以肯定,陪審團成員的意見是不統(tǒng)一的,有罪與無罪的觀點均存在,但由于民意調查稱九成公民認為被告無罪,那么我在此還是大膽的默認,陪審團會做出無罪判決,顯然,從情感直覺來說,我們希望這一行為,但為什么陪審團主席能說服其他成員放棄、不論是認為有罪或無罪的法官們,都對這一行為都很稱贊?

  這引起了另一個我長久以來思考的感悟:探討社會科學是存在門檻的,而且這個門檻的絕對準入率比較低、相對準入率更低,現實中對社會科學的討論,絕大多數人還是等同于甚至低于出租車司機水平,而鍵盤政治家往往也如民間科學家一樣可笑。在沒有充分學科知識和信息來源渠道時,討論社會問題,是一件于個體,能鍛煉思維、寫作能力,但于宏觀社會,基本無益處的事情。

  本案中也如此,法作為人類智力成果的最高體現,我們首先應對其保有足夠的尊重甚至敬畏,當陪審團成員作為民意調查的公民時,它可以而且應當以自己的想法投票,因為此時需要的是反映真實的民意,但當它們形成的陪審團可以極大程度對案件定性時,我想,此時需要審慎的問:“在這樣一個充滿爭議的案子里,是否會讓無知的民眾對法律的嚴謹與公正形成沖擊?”

  因此,正如許多法官在陳述時表明:要將道德和法律區(qū)分開。特別是雷肯法官(薩伯的8)提出的,私生活與道德傾向應當和法官職責二者完全劃清界限。因此我認為,即使對本案的定性是一個開放性問題,但由于論證過程不是閉環(huán)論證,對于法理知識相對貧瘠的公民,即使他能獨立得出與某個法官完全相同的觀點和理由,他也無法自我檢驗是否無意識中犯了某些論證錯誤,或者違背了邏輯的自洽性。

  因此,在明顯不敢堅定確保自己的行為是正確的、并且有更高級的權威承擔判案責任(本案中的各位大法官)時,棄權行為應當被鼓勵與廣泛傳播。因此,陪審團給我的啟示是:對社會科學應保有足夠的謹慎,對問題的界定、描述詞匯的運用都要足夠的精準、恰當,去接受各個事物甚至說整個世界的宏大與復雜,在不斷向先賢與當世的前輩學習的過程中自我完善,當機緣巧合的擁有德/才不配位的權利時,選擇棄權。認清自身定位是一個循環(huán)完善的過程。

  但說完陪審團放棄判決權是正面的行為,我又不得不想:唐丁法官(富勒的3)與邦德法官(薩伯的9)的棄權是可被接受的嗎?

  邦德法官以自己涉及牽連電池為由申請回避,最初在我的感受中是逃避責任,但仔細思考了他數千字的陳述后,我理解了這一行為,邦德曾經的司法經歷的的確確與本案產生了聯動,而大量社會中的不確定因素使得所有人、包括邦德自己都不敢保證:在案例援判的英美法系,前次判決的蝴蝶效應到底對本案產生了怎樣的影響,特別是基于用電池聯系外界是決定了洞穴內適用何法律的根本證據。促使他回避的,是對殺人之后的洞內信息真實性無法保證。

  但先將回避原因到此打住,從對自由裁量權和社會契約的實定法的討論中,我認為邦德法官是傾向于作出無罪判定的,我們先假設洞穴內外的信息是完全對稱的,假設紐卡斯國的人像三體人一樣思維完全透明,甚至可以穿越巖石進行交流,也即是電池不影響在本案中對案情、證據可信度的判定,那么他會做出無罪判決嗎?

  我認為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而且是毫無疑問、不需遲疑的。

  那么這里又有一個問題,當邦德法官發(fā)言時,恰好是4:4平票,此時的他,如果不作出無罪判決,那么被告將被執(zhí)行死刑。

  此時的邦德法官明顯是更希望自己能做無罪判決的,如果真的做了,被告將被無罪釋放、案件將翻案、自己的法理學觀點將被更多的宣揚,這是從現實角度來看,更多公民希望接受的,而且他的判決也是符合自己本心、并不能稱為追名逐利的,那么,這個時候棄權,應當惋惜嗎?

  這是一個在腦海中冒出來的下一秒就讓人恐懼的問題,答案應該是堅定的否定。

  不得不說,引入不做判決的第九人,既在這個問題上無聲的給出了答案,又巧妙的規(guī)避了奇數個法官必須判決出票數更多的定性,將案件最終結果設置的吸引讀者而又有所回旋。

  其中還有許多問題值得深究:

  如生命的絕對價值、

  為營救被困者而犧牲的十名營救人員、

  使用協會與聯邦的救援基金的先后順序及這種行為背后的邏輯、需要承擔的責任

  此案的案情簡潔,但具體到每一個關鍵節(jié)點,卻又是如此值得商榷、紛繁復雜,我僅有一家之言,在此不過多贅述,歡迎有興趣的同學共同探討。

  在此先再次回到最初的問題:本案中法的精神是什么?

  前文一次又一次的追問中,我感受到,它是一種訴求,

  既不是一套面面俱到、隨時能讓人照本宣科的體系,

  也不是令法官隨心所欲、為我所用的教條;

  它是允許多元存在的,即使是眾位學識淵博的大法官,由同樣的事實依據與感情傾向也能推導出截然相反的最終評判,

  它沒有具象的存在形態(tài),卻又由每個法律相關從業(yè)者的美好追求凝聚,

  它是以公平和正義為核心的永恒追求,

  這不但是法理觀念,也應該是每個人的生活理念。

  那么需要學法嗎?相信這個問題單獨被問出來的時候,答案會是肯定的。

  但如果又有人單獨提問:不學法可以嗎?我相信許多人也會回答,可以。

  初次想到這一情景,這結果讓我有些驚愕、疑惑,而后的思索,我明白了:這取決于你想成為什么樣的人。

  專精還是通識?對于知識樹的加點方式已經有了不可勝數的討論,但我想將受眾限定為社科學子

  從希臘三杰起,到后世佛洛依德、亞當斯密、馬克思、哈耶克,許多位先賢往往在社科下涉獵領域廣泛,從學科大類來看:經、管、法、哲往往彼此聯動,自成體系;文、史、教育、藝術離前者的體系相對較遠,顯的松散,

  而從我的閱讀經歷與求學感受中也有這一感受:哲學、政治學、經濟學、法學、社會學、心理學,這些學科都反映了人類群體在不同角度的精神追求,所研究的問題與對象也是那么相近,所思所學的越深入,越給我一種一脈連枝的感受,它們的教學意義更基于通識,使讀者得以建立完整的知識體系和思維方式,而后進行獨立思考,但對有志于此、或所學專業(yè)屬于其中的青年,它的意義應更趨于博雅。

  在我的理解中,博雅的要求高于通識,在通通了解的基礎上應有深入地思索,從而得以博采眾長,應用于實際,二者一為輸入、一為輸出,前者僅是后者的基礎

  現實應用的一個實例:

  高中沉醉于理科時,我對CPA+法務這一證書組合十分不理解,認為會計僅僅是低端的務實,對已發(fā)生事物的機械重復,認為律師是花里胡哨的務虛,是為當事人利益最大化而對現實盡力扭曲。

  如今我對兩個職業(yè)甚至學科的認知已全然不同,對持有這兩個證書所代表的知識體系也有了深刻的敬畏,這也成了我中期預期的成長方向。

  二者都是對世界運轉方式的一種認知,任選其一,是依據詳實完善的憑證與賬簿,還是依據邏輯縝密的分析與證據鏈,當彼此結合,既是能更深刻的偵察與認識現實,又能更好確保對經濟利益與公平正義的追求,這才更有“仰望星空,腳踏實地”的感受。

  想來感嘆,16年差強人意的成績本可以去財經、政法類高校相關專業(yè)時,我偏激的將其全盤否定,而后兜兜轉轉,跨過了多少學科跨度,如今又回到了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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