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關于非法集資還沒有唯一的準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沒有規(guī)定非法集資罪的罪名,在《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fā)[1999]41號)規(guī)定中,對非法集資作了如下定義:“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fā)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雖然作了相關定義,但是沒有能釋以何種罪名。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與非法集資有關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一是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會遭受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非法集資人對這些資金則是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占有,參與人很難收回資金。二是非法集資也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引發(fā)風險。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fā)社會不穩(wěn)定,引發(fā)大量社會治安問題,甚至造成局部地區(qū)社會治安動蕩。由于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一旦有了損失,需要當事人自己承擔,因此,希望社會公眾一定不要參與非法集資活動。
近年來,非法集資在我國重新抬頭,并向多領域和職業(yè)化發(fā)展,有些不法分子打著“支持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倡導綠色、健康消費”和開展宣傳活動的旗號違法集資,損害了環(huán)保的公益形象和聲譽。
非法集資情況復雜,表現(xiàn)形式多樣。有的打著“支持地方經濟發(fā)展”、“倡導綠色、健康消費”等旗號,有的引用產權式返租、電子商務、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隱蔽,欺騙性很強。從目前案發(fā)情況看,非法集資大致可劃分為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20xx年,以生產經營合作為名的非法集資涉案價值占全部非法集資案件涉案價值的60%以上,需要引起高度關注。
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征:一是未經有關監(jiān)管部門依法批準,違規(guī)向社會(尤其是向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如未經批準吸收社會資金;未經批準公開、非公開發(fā)行股票、債券等。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收購或包銷產品等方式支付回報;有的則以商品銷售的方式吸收資金,以承諾返租、回購、轉讓等方式給予回報。三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受害者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xiàn)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四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shù)人。
非法集資主要有以下幾種:
(1)借種植、養(yǎng)殖、項目開發(fā)、莊園開發(fā)、生態(tài)環(huán)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fā)行或變相發(fā)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yōu)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fā)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xiàn)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yè)、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lián)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互聯(lián)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為有效遏制非法集資活動,國務院辦公廳下發(fā)了《關于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揭露非法集資給社會和人民群眾造成的危害,要求各級各地政府切實擔負起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活動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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