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模擬法庭心得
行政模擬法庭心得
5月16日下午,我們第二組進行了模擬法庭的演練。整個過程持續(xù)將近了1個小時。我們的案例如下:九洲市龍灣金屬冷拉標準件廠,申請征用2.9006畝集體土地,但是沒有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和對涉案宗地進行建設。并且,在九洲市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前,即1997年7月24日,金屬廠已被九洲市龍灣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并注銷登記。1999年7月30日,九洲市人民政府頒發(fā)九國用(99)字第00186號國有土地使用證。201*年8月31日,金屬廠以九洲市人民政府為被告向九洲市龍灣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九國用(99)字第00186號國有土地使用證。201*年3月7日,九洲市龍灣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龍行初字第50號《行政判決書》,確認九國用(99)字第00186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行政行為違法。該判決于201*年4月10日生效。201*年2月,***、###以九洲市人民政府為被告向九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被告賠償718.7萬元。其理由是九洲市人民政府的違法頒發(fā)九國用(99)字第00186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行為導致其喪失國有土地使用權。
在第二組中,我擔任是被告代理人。因為被告是全權委托,被告代理人在整個模擬法庭中是與審判長、原告代理人并列為需要準備的事情最多的。在正式演練之前,準備工作顯得盲目而沒有頭緒,因為需要準備授權委托書、證據(jù)清單、答辯狀、質(zhì)證階段言辭,開始的時候準備的材料都是不合要求的,經(jīng)過老師的指點,才做出正確的改正。在這一方面,因此懂得了授權委托書、證據(jù)清單、答辯狀這些文書的基本格式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地方。
對于這次模擬法庭的演練,總體來說,自我感覺還是良好的。開始的時候,首先由書記員做開庭前的準備,在宣讀完法庭規(guī)則和確認原告被告以及其代理人到場后,法官正式入場宣布正式開庭。
整個庭審雖然偶爾會出現(xiàn)一些小小的意外和冷場,不過總體來說還是不錯的,至少基本遵循了真正的法院法庭庭審程序分為舉證、質(zhì)證、自由辯論階段,因為是親自參加了,相對前面去法院旁聽庭審有更深的收獲,明確了解的被告代理人需要準備的東西,也了解了庭審過程應該注意的言辭,對于行政訴訟案件的基本過程有了基本的熟悉。
但是,我們這組的模擬法庭,也存在了一些不足和瑕疵。
首先,是審判長對于法庭的程序,不是太過熟悉,以致在原告讀完訴訟狀后,直接跳到了舉證階段,被告的答辯狀因此被擱淺,在被提出時,有返回來誦讀答辯狀,這時,場面顯得有點混亂。不過處理地還算合理。
第二,因為原告在正式庭審前,又臨時加了一條證據(jù),在舉證階段著重圍繞這個重點發(fā)表言論。這讓作為被告代理人的我著實難受。因為是臨時新提出的,沒有準備應對其新加的言辭,只能臨場發(fā)揮,這時,才知道什么叫做“書到用時方恨少”,于是,針對其證據(jù)只能陳述自己已知的言論,因此一度被原告代理人壓制,不過,只少,我方也有充足的證據(jù)和言辭讓原告無可奈何。所以,從中明白,在案件中,對案件要詳細再詳細地了解,做出充分的準備以確保萬無一失。
第三,被告代理人與原告代理人在自由答辯階段的僵持,使整個庭審顯得有些凌亂。因為原告代理人針對“注銷”二字一個勁地發(fā)表言論,卻未給出詳細的證據(jù)來支撐其言論,在我看來有點顯得無理取鬧。因為審判長的主導作用沒有起到作用,雙方因為這個事情你來我往,卻依舊沒得出結論,事后回想著實讓我有點尷尬。
總體來說,這次的模擬法庭還是讓我獲益良多,因為親身親為了,了解到很多的細節(jié)需要去注意,否則,可能會發(fā)生“千里之堤毀于蟻穴”的情況。也熟悉了被告代理人需要準備的材料,需要準備的言辭,并且粗略懂得了作為被告代理人需要怎么樣反駁原告觀點,并且臨場反應做出有利于本方的言論。
以上便是我對這次的模擬法庭演練的一些心得和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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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強訴華中科技大學
案情簡介
原告何小強系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201*級通信工程專業(yè)的本科畢業(yè)生。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是獨立的事業(yè)法人單位,無授予學士學位的資格。1982年1月12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82)學位字001號《關于下達首批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名單的通知》中載明,華中工學院是國務院首批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1988年1月華中工學院更名為華中理工大學。201*年5月26日,華中理工大學、同濟醫(yī)科大學、武漢城市建設學院合并,科技部管理學院并入,組建華中科技大學。201*年5月12日,第三人頒發(fā)的《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授予本科畢業(yè)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第二條規(guī)定“凡具有我校學籍的本科畢業(yè)生,符合本《實施細則》中授予條件者,均可向華中科技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授予學士學位”、第三條“……達到下述水平和要求,經(jīng)學術評定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可授予學士學位。(三)通過全國大學英語四級統(tǒng)考”。201*年6月27日,《華中科技大學本科學分制學籍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凡有下列情況之一,學校不授予學士學位:2、國家大學生英語四級考試不及格”。201*年12月,華中科技大學作出《關于武昌分校、文華學院申請學士學位的規(guī)定》,確定非外國語專業(yè)的申請者須通過全國大學外語四級考試,是授予學士學位的必備條件之一。201*年6月30日,原告何小強獲得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頒發(fā)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yè)證書》。原告何小強本科學習期間,沒有通過全國英語四級考試。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根據(jù)《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本科畢業(yè)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以原告何小強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為由,未向被告華中科技大學推薦申請授予學士學位。201*年8月26日,原告何小強向被告華中科技大學和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提出授予工學學士學位的申請。201*年5月21日,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書面答復原告,因其沒有通過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不符合授予條件,被告華中科技大學不能向其頒發(fā)學士學位。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201*)武行終字第6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何小強,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漢族,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201*級通信工程專業(yè)本科畢業(yè)生,住(略)。身份證號(略)。
委托代理人:何志鋒,男,1950年11月27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隨州市府何化工廠職工,住(略)。身份證號:(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華中科技大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珞瑜路1037號。法定代表人李培根,該校校長。
委托代理人李先卿,湖北多能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周小滿,湖北多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獅子山街特1號。法定代表人金國華,該校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先卿,湖北多能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周小滿,湖北多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何小強因訴華中科技大學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不服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201*)洪行初字第8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年3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何小強的委托代理人何志鋒,被上訴人華中科技大學和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先卿、周小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何小強系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201*級通信工程專業(yè)的本科畢業(yè)生。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是獨立的事業(yè)法人單位,無授予學士學位的資格。1982年1月12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82)學位字001號《關于下達首批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名單的通知》中載明,華中工學院是國務院首批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1988年1月華中工學院更名為華中理工大學。201*年5月26日,華中理工大學、同濟醫(yī)科大學、武漢城市建設學院合并,科技部管理學院并入,組建華中科技大學。201*年5月12日,第三人頒發(fā)的《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授予本科畢業(yè)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第二條規(guī)定“凡具有我校學籍的本科畢業(yè)生,符合本《實施細則》中授予條件者,均可向華中科技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授予學士學位”、第三條“……達到下述水平和要求,經(jīng)學術評定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可授予學士學位。(三)通過全國大學英語四級統(tǒng)考”。201*年6月27日,《華中科技大學本科學分制學籍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凡有下列情況之一,學校不授予學士學位:2、國家大學生英語四級考試不及格”。201*年12月,華中科技大學作出《關于武昌分校、文華學院申請學士學位的規(guī)定》,確定非外國語專業(yè)的申請者須通過全國大學外語四級考試,是授予學士學位的必備條件之一。201*年6月30日,原告何小強獲得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頒發(fā)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yè)證書》。原告何小強本科學習期間,沒有通過全國英語四級考試。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根據(jù)《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本科畢業(yè)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以原告何小強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為由,未向被告華中科技大學推薦申請授予學士學位。201*年8月26日,原告何小強向被告華中科技大學和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提出授予工學學士學位的申請。201*年5月21日,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書面答復原告,因其沒有通過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不符合授予條件,被告華中科技大學不能向其頒發(fā)學士學位。
原審法院認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批準首批授予學士學位高等學校名單》的授權,華中科技大學具有授予學士學位的法定職責。何小強以華中科技大學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未授予其工學學士學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華中科技大學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原告何小強是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的本科畢業(yè)生,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是非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院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款“非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院校,對達到學士學術水平的本科畢業(yè)生,應當由系向?qū)W校提出名單,經(jīng)學校同意后,由學校就近向本系統(tǒng)、本地區(qū)的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院校推薦。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院校有關的系,對非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院校推薦的本科畢業(yè)生進行審查考核,認為符合本暫行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的,可向?qū)W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的規(guī)定,第三人對該校達到學士學術水平的本科畢業(yè)生,向被告推薦,由被告審核是否授予學士學位。被告及第三人均將通過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作為學士學位授予的具體條件之一,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第三人以原告沒有通過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為由,沒有向被告推薦審核是否授予學士學位,原告要求被告為其頒發(fā)工學學士學位證書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被告在收到原告郵寄送達的申請書后,轉(zhuǎn)交原告所在學校處理,并由第三人書面告知了原告不能授予學位的原因,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審法院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駁回原告何小強要求被告華中科技大學為其頒發(fā)工學學士學位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何小強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首先,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guī)定,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在本案中,被上訴人沒有拿出英語四級考試被教育部批準為教育考試的批文,所以英語四級為非法考試。被上訴人也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第三人發(fā)了英語四級教科書和教學了英語四級課程,所以被上訴人以第三人沒有實施教學的英語四級為依據(jù),來確定頒發(fā)學位證的標準是被上訴人自行制定的土政策。其次,原審判決認為英語四級作為學位授予具體條件之一,沒有違反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四條的規(guī)定是錯誤的,因為,英語四級考試和會計考試、資格考試、托福考試一樣是一種職業(yè)考試,而非教育考試!吨腥A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沒有明確規(guī)定英語四級為授予學士學位條件。依據(j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201*年3月22日國發(fā)[201*]10號)第五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義務的決定”。所以被上訴人以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英語四級為頒發(fā)學位證的必要條件是違法的,同時也增加了上訴人的義務。第三,英語四級超出法定學術水平范圍,是另外組織的學位考試。從《關于做好應屆本科畢業(yè)生授予學士學位準備工作的通知》第四條可以看出,“成績優(yōu)良”的標準是指審核準予畢業(yè),進而可以理解為凡審核準予畢業(yè)者,均可授予學士學位。被上訴人沒有拿出英語四級是第三人教學計劃的證據(jù),所以英語四級是另外超出法定范圍違法組織的學位考試。而且湖北工業(yè)大學、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等學校都不與英語四級掛鉤,只和本校的教學、考試掛鉤,這說明本校的教學、考試才是正確執(zhí)行法定的學術標準。第四,英語四級為學位條件程序違法。依據(jù)《規(guī)章制定程序條例》(201*年11月16日國務院令第322號公布)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條之規(guī)定,被上訴人應把英語四級作為學位條件,在考生填報志愿之前,公布在考生能夠知道的《招生簡章》和新聞媒體上,以滿足考生的知情權的需要,使考生知道被上訴人授予學位的標準,但被上訴人只是公布在校內(nèi)紅頭文件上,所以被上訴人將英語四級作為學位條件程序違法應為無效。第五,招生簡章按照政策規(guī)定是由學校制訂,報省教育廳審批后,才可向新聞媒體公布的,是向廣大考生和人民群眾的一種承諾。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的招生簡章沒有寫明學位與四級掛鉤,就應視為不掛鉤。被上訴人將學士學位授予標準與四級掛鉤的事實違法。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違法,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直接改判被上訴人依據(jù)法定學位條件頒發(fā)學士學位暨判決英語四級考試為非學位條件。
被上訴人華中科技大學答辯稱:首先,上訴人就讀的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與我校并無行政隸屬關系,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與我校二者之間是委托與受委托審查、授予華中科技大學學士學位證書的關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四條和《湖北省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學士學位辦法(試行)》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華中科技大學只是接受“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的委托,代為審查和授予本校本科畢業(yè)生的學士學位證書。因此,華中科技大學與本案無關,不應列為本案一審被告。我校在當時根本沒有收到過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提交的上訴人申請學士學位的任何資料。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在法庭上也證實由于沒有收到上訴人的申請,根本就沒有委托華中科技大學對上訴人進行審查和授予學士學位證書工作;上訴人也當庭承認,上訴人在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畢業(yè)時沒有向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申報學士學位。根據(jù)這一事實,華中科技大學根本不存在行政不作為之事實。所以,華中科技大學依法不應當是本行政訴訟案件適格的被告,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其次,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于做好應屆本科畢業(yè)生授予學士學位準備工作的通知》、《首批授予學士學位高等學校名單》中明確賦予我校擁有授予學士學位的權利。我校作為國家重點一本高校,有權對自己所培養(yǎng)的學生質(zhì)量作出規(guī)定和要求,有權利自行制定授予學位的規(guī)則。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四條:“高等學校本科畢業(yè)生,成績優(yōu)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這是一個原則性的規(guī)定,至于哪些是基礎知識專門技能并未明確表述,實際上也不可能明確表述,此規(guī)定的目的就是要各高校靈活根據(jù)自身條件制定具體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了“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jù)本暫行條例實施辦法,制定本單位授予學位的工作細則!币虼,我校將英語四級考試成績與學士學位掛鉤,是在法律的授權之內(nèi),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且我校已向全體學生公布了這一要求,例如:《華中科技大學關于轉(zhuǎn)發(fā)的通知》、《華中科技大學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細則》及《華中科技大學關于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文華學院申請學士學位的規(guī)定》等等,都對英語的重要性一再重申,并公布在學生手冊和學校網(wǎng)站之中。老師的日常教學中也是反復多次強調(diào),已盡到了告知義務。上訴人在三本院校就讀,雖取得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畢業(yè)證,但未達到申請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上訴人本人也沒有向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提出申請。學位證不同于畢業(yè)證,我校作為國家重點高校也不會出于任何目的(包括為了學生的日后就業(yè))任意非法批量發(fā)放學士學位。上訴人錯誤理解法律規(guī)定,把本科教育畢業(yè)證的取得條件與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相混同,因此,上訴人不符合華中科技大學學士學位的授予條件。第三,上訴人畢業(yè)于201*年7月,上訴人畢業(yè)時明知同班同學有人取得了我校學士學位證,而自己由于四級英語沒及格就根本沒有申報學士學位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提出!敝(guī)定,所以,上訴人的訴訟時效應從畢業(yè)時起算,上訴人于201*年5月21日才提起訴訟,因此早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述稱:我校目前沒有授予學士學位的法定職責,根據(jù)《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授予本科畢業(yè)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規(guī)定,只有通過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的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本科畢業(yè)生,才有資格申請授予華中科技大學學士學位。我校在收到上訴人要求頒發(fā)學士學位證書的申請后,已書面告知因其沒有通過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沒有向被上訴人推薦審核是否授予上訴人學士學位。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華中科技大學向原審法院提供的證據(jù)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1980年版);2、《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3、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于做好應屆本科畢業(yè)生授予學士學位準備工作的通知》;4、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首批授予學士學位高等學校名單》。以上法律依據(jù)說明華中科技大學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對該校符合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yè)生,選擇委托具有學位授予權的被告來授予學士學位證書;
5、華中工學院更名證明,證明華中工學院于1988年更名為華中理工大學,于201*年更名為華中科技大學;
6、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證明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是獨立的事業(yè)法人單位;
7、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的證明書,證明第三人以原告不具備學位授予條件為由沒有向被告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8、華中科技大學關于轉(zhuǎn)發(fā)《湖北省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學士學位辦法(試行)》的通知,證明被告依據(jù)法律授權,有權制定本單位學位授予實施細則;9、《華中科技大學本科學分制學籍管理條例》,證明華中科技大學授予學士學位必須通過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
10、華中科技大學關于武昌分校、文華學院申請學士學位的規(guī)定,證明被告要求武昌分校和文華學院申請授予學士學位必須符合被告的有關規(guī)定;
11、《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本科畢業(yè)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證明第三人制訂的學士學位授予規(guī)定適用該校全體學生;
12、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關于制訂201*級本科專業(yè)學分制人才培養(yǎng)計劃的指導性意見,證明第三人在培養(yǎng)計劃中已對英語教學及標準提出明確要求;
13、201*級通信工程專業(yè)本科人才培養(yǎng)計劃,證明第三人對原告所學專業(yè)的英語教學目標提出要求。
何小強向原審法院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有:
1、身份證復印件、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普通高等學校畢業(yè)證書,證明原告具有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
2、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華中師范大學漢口分校、昆明醫(yī)學院海源學院、三峽大學科技學院、武漢科技大學城市學院、中南民族大學國際工商學院等院校的招生廣告,證明上述各校頒發(fā)的畢業(yè)證各不相同,但只要符合學位授予條件就能頒發(fā)學位證書;
3、要求頒發(fā)學士學位證書的申請、掛號函件收據(jù)及答復查詢郵件通知單,證明原告向被告和第三人提出要求頒發(fā)學士學位證書申請事實。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未向原審法院提供證據(jù)。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一審法院對原審原告和原審被告方提交的證據(jù)作如下確認:原審被告提交的證據(jù)1是已失效的法律規(guī)范,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原審被告提交的證據(jù)7,是原審被告在訴訟中收集的證據(jù),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十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原審被告提交的證據(jù)5、6、8、9、10、11、12、13的收集方式及表現(xiàn)形式符合法律規(guī)定,能客觀證實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予以采信;原審被告提交的依據(jù)2、3、4是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依據(jù),可以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jù),依法予以采信。原審原告提交的證據(jù)l、3能證明原審原告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及向原審被告提出申請的事實,上述證據(jù)具有證據(jù)的關聯(lián)性、合法性、真實性,可以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jù),依法予以確認;原審原告提交的證據(jù)2不具有證據(jù)的關聯(lián)性,依法不予采信。
以上訴訟證據(jù)均隨案卷移送本院,經(jīng)審查上述一審訴訟證據(jù)、各方訴訟參加人在一審庭審中發(fā)表的質(zhì)證和辯論意見,以及一審法院對行政訴訟證據(jù)的認定,結合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本院審理查明事實如下:
1981年12月19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81)學位字022號《關于做好應屆本科畢業(yè)生授予學士學位準備工作的通知》附件1《首批授予學士學位高等學校名單》中載明,華中工學院是國務院首批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1988年1月華中工學院更名為華中理工大學。201*年5月26日,華中理工大學、同濟醫(yī)科大學、武漢城市建設學院合并,科技部管理學院并入,組建華中科技大學。因此,華中科技大學是具有國務院授權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由武漢軍威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與華中科技大學合作開辦,該校自開辦即是獨立學院性質(zhì),屬于國家承認的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是獨立的事業(yè)法人單位。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自開辦到本案訴訟時尚未取得授予普通高等學校學士學位的資格。由于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尚未取得授予普通高等學校學士學位的資格,根據(jù)國家對于民辦高校學士學位授予的相關政策規(guī)定,201*年5月12日,在華中科技大學與武漢軍威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中約定,華中科技大學同意對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的本科畢業(yè)生中符合學士學位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并在協(xié)議附件載明了授予學士學位實施細則。因此,華中科技大學與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之間是一種接受委托審查授予學士學位的關系。201*年4月13日,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在其校發(fā)[201*]026號文件《關于印發(fā)的通知》附件《華中科技大學授予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本科畢業(yè)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第二條規(guī)定:“凡具有我校學籍的本科畢業(yè)生,符合本《實施細則》中授予條件者,均可向華中科技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授予學士學位”、第三條“……達到下述水平和要求,經(jīng)學術評定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可授予學士學位。(三)通過全國大學英語四級統(tǒng)考”。該規(guī)定明確將通過全國大學生英語四級考試確定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本科應屆畢業(yè)生向華中科技大學申請審查授予學士學位的必備條件。201*年6月27日,《華中科技大學本科學分制學籍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凡有下列情況之一,學校不授予學士學位:2、國家大學生英語四級考試不及格”。該條例明確將國家大學生英語四級考試及格作為華中科技大學授予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學士學位的必要條件!度A中科技大學本科學分制學籍管理條例》載于華中科技大學學生手冊和華中科技大學網(wǎng)站供學生和公眾查詢。201*年12月,華中科技大學作出《關于武昌分校、文華學院申請學士學位的規(guī)定》,確定非外國語專業(yè)的申請者須通過全國大學外語四級考試,該規(guī)定再次明確了通過全國大學外語四級考試是華中科技大學接受民辦高校委托審查授予學士學位的必備條件之一。上訴人何小強于201*年9月至201*年6月在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通信工程專業(yè)四年制本科學習,并于201*年6月30日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頒發(fā)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yè)證書,畢業(yè)證書號為:123091201*05331182。上訴人何小強在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本科學習期間沒有通過全國大學生英語四級考試。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根據(jù)《華中科技大學授予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本科畢業(yè)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以上訴人何小強在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本科學習期間沒有通過全國大學生英語四級考試不符合普通高等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為由,未向被上訴人華中科技大學推薦申請授予學士學位。201*年8月26日,上訴人何小強向被上訴人華中科技大學和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提出授予工學學士學位的申請。201*年5月21日,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書面答復上訴人何小強,因其沒有通過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不符合授予學士學位條件,被上訴人華中科技大學不能向其頒發(fā)學士學位。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批準首批授予學士學位高等學校名單》等法規(guī)、規(guī)章的授權,華中科技大學具有審查授予普通高校學士學位的法定職權。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促進民辦高校辦學的政策的相關規(guī)定,華中科技大學可以接受民辦高校委托對于符合本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民辦高校應屆本科畢業(yè)生經(jīng)審查合格授予普通高校學士學位。上訴人何小強是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的本科畢業(yè)生,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是沒有取得授予學士學位的民辦普通高等院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款“非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院校,對達到學士學術水平的本科畢業(yè)生,應當由系向?qū)W校提出名單,經(jīng)學校同意后,由學校就近向本系統(tǒng)、本地區(qū)的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院校推薦。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院校有關的系,對非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院校推薦的本科畢業(yè)生進行審查考核,認為符合本暫行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的,可向?qū)W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钡囊(guī)定,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對該校達到學士學術水平的本科畢業(yè)生,向被上訴人華中科技大學推薦,由被上訴人華中科技大學審核是否授予學士學位。上訴人何小強雖然不是被上訴人華中科技大學本校的大學生,但作為與華中科技大學有委托授予學士學位關系的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的大學生,基于被上訴人華中科技大學與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開辦者武漢軍威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之間合作辦學協(xié)議的實際約定、華中科技大學實際接受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委托審查授予該校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學士學位的歷史事實和現(xiàn)實操作情況,以及基于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上訴人何小強以華中科技大學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未授予其工學學士學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因此,被上訴人華中科技大學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因此,對于被上訴人華中科技大學提出其不應當是本行政訴訟案件適格被告的訴辯理由不予采納。
上訴人何小強于201*年8月26日向被上訴人華中科技大學和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均提出授予工學學士學位的申請,被上訴人華中科技大學轉(zhuǎn)由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答復,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于201*年5月21日作出書面答復,上訴人何小強當天即提起行政訴訟,依照法律規(guī)定并未超過起訴期限。被上訴人華中科技大學以上訴人何小強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辯稱意見不予采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對于授予學士學位的標準做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該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yè)生,成績優(yōu)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jù)本暫行條例實施辦法,制定本單位授予學位的工作細則!痹撧k法賦予學位授予單位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所規(guī)定授予學士學位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可自行制定學士學位授予標準的權力和職責。華中科技大學作為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國家教育部部屬重點高等院校,其在國家學士學位授予基本原則范圍內(nèi)自行對其所培養(yǎng)的本科生教育質(zhì)量和學術水平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和要求,有權自行制定授予學士學位的學術標準和規(guī)則。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是目前全國大多數(shù)高等院校普遍用于檢驗大學英語課程教學學習水平的一種標準化外語考試,這種標準化外語考試的目的在于通過考試檢測本科生大學英語課程的學習水平和實際掌握運用英語開展學術研究的能力。被上訴人華中科技大學將英語四級考試成績與學士學位掛鉤,是在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范圍之內(nèi),并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的原則性規(guī)定。因此,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既不是非法考試,也不是被上訴人華中科技大學自行制定的土政策。目前全國有很多高等院校均將通過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作為學士學位授予必備的學術水平衡量標準,這一標準并未超出法定的學術水平范圍,屬于高等院校的學術自治范疇。對于《關于做好應屆本科畢業(yè)生授予學士學位準備工作的通知》第四條關于“成績優(yōu)良”的標準也應當是指符合高等院校根據(jù)學術自治原則確定的學術水平衡量標準才能授予學士學位。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是一種衡量標準,主要是檢驗大學英語課程和本科生經(jīng)過大學英語課程教學學習后實際運用外語開展學術研究和進行工作的實際能力。其他高等院校授予學士學位不與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掛鉤,而只和本校的教學、考試掛鉤,同樣也是高等院校學術自治原則的體現(xiàn),并不能說明只有本校的教學、考試才是唯一正確執(zhí)行法定的學術標準。各高等院校根據(jù)自身的教學水平和實際情況在法定的基本原則范圍內(nèi)確定各自學士學位授予的學術標準,是學術自治原則在高等院校辦學過程中的具體體現(xiàn),堅持確定較高的學士學位授予學術標準亦或適當放寬學士學位授予學術標準均應由各高等院校根據(jù)各自的辦學理念、教學實際情況和對學術水平的理想追求自行決定,對學士學位授予的司法審查不能干涉和影響高等院校的學術自治原則,學位授予類行政訴訟案件司法審查的深度和廣度應當以合法性審查為基本原則。由于被上訴人華中科技大學長期堅持只有通過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才能授予學士學位這一較為嚴格學士學位授予的學術標準和要求,且被上訴人華中科技大學和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均通過頒發(fā)文件并在學校互聯(lián)網(wǎng)網(wǎng)站上予以公布、發(fā)放大學生學生手冊和在日常教學過程中予以反復強調(diào)等多種方式向全體大學生和社會公眾公布了這一學術標準和要求,兩高校在《華中科技大學關于轉(zhuǎn)發(fā)的通知》、《華中科技大學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細則》及《華中科技大學關于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文華學院申請學士學位的規(guī)定》等規(guī)定中都對英語四級考試的重要性進行一再重申。因此,這一學術標準已經(jīng)成為眾所周知的常識。上訴人何小強雖取得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的畢業(yè)證,但因上訴人何小強未通過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不符合華中科技大學學士學位的授予條件,故第三人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未向華中科技大學推薦申請,被上訴人華中科技大學并不存在不作為的事實。此外,高等院校的招生簡章是一種面向高考考生和社會公眾的招生宣傳方式,不可能窮盡所有的教學內(nèi)容和學術標準。對被上訴人華中科技大學關于將通過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作為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答辯意見予以部分采納。上訴人何小強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何小強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吳明審判員楊凱代理審判員鞏文勝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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