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閘管理辦法
船閘管理辦法
1989年8月3日交通部令第5號發(fā)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船閘的管理和養(yǎng)護,確保船閘安全、暢通,充分發(fā)揮船閘的作用,更好地為過閘船舶和水運事業(yè)服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船閘主管部門對管轄范圍內(nèi)的船閘實行統(tǒng)一管理,各船閘應設立管理所(處、站),負責船閘的具體管理和養(yǎng)護。
第三條船閘管理必須確立為航運服務的宗旨,做到科學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養(yǎng)、計劃修理,保持設備正常運轉,充分發(fā)揮船閘的通過能力,為過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時、方便的運行條件。
第四條船閘及其附屬設施、船閘管理區(qū)域的土地、水域和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或毀壞。
第二章船閘管理
第五條船閘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領導和監(jiān)督檢查船閘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制定有關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培訓管理人員;(三)制定年度計劃,審批船閘大修方案;
(四)對新建船閘的規(guī)劃、設計、施工提出意見;參加船閘的竣工驗收和交接工作。第六條船閘管理所(處、站)的主要職責是:(一)負責船閘的各項業(yè)務管理和維修保養(yǎng)工作;(二)負責編報船閘年度計劃;
(三)負責船閘修理工程的檢查驗收;
(四)負責船舶過閘的組織管理和過閘費的征收、解交工作;
(五)負責按期報送各項統(tǒng)計報表、年度總結報告;
(六)負責定期檢查、觀測船閘技術狀況和機電設備的運轉情況。
第七條船閘管理所(處、站)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制定有關的規(guī)章制度,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執(zhí)行。
第八條船閘管理所(處、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管理規(guī)章和操作規(guī)程,正確履行職責,并應努力做到:
(一)熟悉水工建筑、閘閥門和機電設備的基本構造和性能;(二)掌握船閘控制運用的水位、水深、流態(tài)等基本情況;(三)掌握船閘運行操作程序和下般事故的應急處置措施;(四)掌握船閘和過往船舶之間聯(lián)系的燈號、旗號及聲號;
(五)熟悉帶過船閘的船舶(隊)類型、特性、基本尺度、噸位及航行規(guī)律。船閘操作人員必須經(jīng)過專門培訓。
第九條船閘管理所(處、站)應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有關船閘的勘測、設計、施工、運行、大中修的技術資料和文件,以及日常水位變化、建筑物穩(wěn)定性的觀測記錄等,應分類整理,歸檔備案。
第十條船閘管理所(處、站),應本著精簡的原則,配備人員,其編制人數(shù)由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第十一條船閘主管部門應根據(jù)批準的船閘工程設計和運用管理的實際需要。報請當?shù)厝嗣裾畡澏ùl管理區(qū)域,并辦理相應的登記、領取證書、設標定界。有關文件應存檔備案。第十二條在船閘管理區(qū)域內(nèi),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
(一)取土、開山采石、淘金、撈沙、砍伐樹木、拋棄砂石或堆放物科;(二)停放竹木排筏等妨礙船閘通航的物體;
(三)向船閘水域傾倒廢渣、廢物、廢油及其他有害物質;(四)設置魚網(wǎng)筋、捕魚、炸魚;
(五)擺攤設點;
未經(jīng)船閘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船閘管理區(qū)域內(nèi)興建碼頭、渡口、棧橋、抽排水站、涵洞和其他設施,也不得設置過河電纜或管道。
第三章船閘運用
第十三條船閘應當提高使用效率,縮短船舶過問時間。凡白天和夜間均有船舶通過的船閘,白天和夜間均應開放;船舶通過量大的船閘,應連續(xù)開放;通過量不大的船閘,應做到船舶隨到隨開放,確有困難的,可合理定時開放,但船舶等待過閘的時間一般應不超過兩小時。第十四條船舶過閘,一般應接到閘先后次序安排。對客班船、緊急軍事運輸船、防汛搶險船、救護救災船、鮮活貨船,以及重點急運物資船,優(yōu)先安排過閘。對裝載危險貨物的船舶,應安排單獨過閘。
第十五條過閘船舶必須做到:
(一)遵守水上交通管理規(guī)定,聽從船閘值班人員的調(diào)度指揮,按照先出后進的原則,順序慢速過閘,不準搶檔超越;
(二)進閘前,應接指定停泊區(qū)順序?浚坏枚氯骱降;(三)主動辦理過閘手續(xù),按規(guī)定繳納過閘費用;
(四)進閘后按指定地點停靠,不準超越安全?烤,并隨時注意閘室水位的漲落和纜繩系岸情況;
(五)進入閘室,嚴禁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鑿或進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業(yè);(六)嚴禁在閘室傾倒垃圾糞便、排放污油污水及拋棄砂石泥土;
(七)不準在閘室內(nèi)上下旅客或裝卸貨物,不準在爬梯上系纜;(八)嚴禁在閘增上涂寫或鉤搗閘門;
(九)裝有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具有安全防護措施,按規(guī)定設置明顯標志。第十六條船舶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通過船閘:(一)嚴重漏水的;
(二)機器發(fā)生故障,影響通航安全的;
(三)超載、超寬、超高或其他超過船閘設計限定標準的。
第十七條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船閘管理所(處、站)應停止開放船閘,并及時報告船閘主管部門:
(一)因防汛、泄洪、抗旱等情況,經(jīng)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停航的;
(二)七級以上大風,或能見度在30米以內(nèi)的大霧(船閘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三)特大暴雨;
(四)洪水位超過設計最高通航水位,或水級差大于設計允許范圍的;(五)收到強烈地震預報,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六)船閘發(fā)生重大事故,危及通航安全的。
第十八條在防洪期間,船閘的運行管理應當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統(tǒng)一安排,并做好船閘防洪安全、設備保護工作;在冰凍期間,應做好防凍、防滑、破冰工作。
第四章船閘保養(yǎng)與修理
第十九條船閘建筑物及其設備的保養(yǎng)修理應當制度化,做到經(jīng)常養(yǎng)護,及時修理;在保養(yǎng)修理的安排上,應盡量減少對通航的影響。
第二十條船閘保養(yǎng)分為例行保養(yǎng)和定期保養(yǎng)。
例行保養(yǎng):是指對機房、操作室、機械、電器等進行清潔、潤滑工作。定期保養(yǎng):分為一級保養(yǎng)、二級保養(yǎng)。
一級保養(yǎng):是指在例行保養(yǎng)的基礎上,每月保養(yǎng)一次,著重對建筑物、機電設備各部位進行檢查、擦洗、緊固等作業(yè)。
二級保養(yǎng):是指在一級保養(yǎng)的基礎上,每季度進行一次,著重對運轉部件和機電設備進行詳細檢查和拆檢,調(diào)整、調(diào)試、更換易損零部件及排除設備故障。第二十一條船閘修理分為大修、歲修和搶修。
大修:一般是指對船閘停航抽水全面修理。由船閘管理所(處、站)會同設計、施工單位編報計劃和預算,經(jīng)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船閘大修周期根據(jù)各閘的實際情況確定,一般不超過十年。
歲修:一般是指對船閘進行每年一次的局部修理。由船閘管理所(處、站)編報計劃和預算,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施工。
搶修:一般是指船閘突然發(fā)生異變或損壞,影響正常通航時組織的應急修理。
第二十二條船閘大修時間應盡可能安排在運輸?shù)净蚩菟谶M行,大修停航期一般不應超過兩個月。同一航道上相鄰的上下幾座船閘,力求做到在同一時間內(nèi)安排大修。
第二十三條船閘大修停航,或因其他修理需停航三天以上的,船閘主管部門或授權單位,應提前發(fā)出停航公告;船閘搶修,應及時通告航運部門。
第二十四條船閘修理應結合技術改造、技術革新,提高自動化水平,逐步實現(xiàn)運轉件的通用化、標準化、系列化和總成互換。
第二十五條省級船閘主管部門,應每隔五年對船閘的技術狀況進行一次全面普查,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技術標準,檢查船閘的各個部位,做出分項和綜合性技術鑒定,評定閘況技術等級。
第五章安全生產(chǎn)
第二十六條對船閘建筑物、閘閥門、機電設備以及助航、通訊等專用設施,必須認真保護,做好防銹、妨蝕、防火等工作,嚴防破壞和盜竊。
第二十七條對關系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部位,應設置安全標志和保護裝置;對供電、避雷、防火、防爆、防撞、防洪等安全設施,應定期檢查,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二十八條船閘必須配備消防、救生器材、搶險工具和物資。
第二十九條船閘發(fā)生事故,船閘管理所(處、站)應及時處理,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發(fā)生人身死亡、沉船等重大事故,還應及時按規(guī)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過閘費征收和使用
第三十條船舶、排筏應按國家規(guī)定繳納過閘費。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免征過閘費的船閘,不征收過閘費。
船閘除按上述規(guī)定征收過閘費外,不得亂收其他費用。
第三十一條過閘費的使用,必須貫徹?顚S玫脑瓌t,全部用于船閘的養(yǎng)護管理。其使用范圍包括:船閘的修理、維護保養(yǎng)、檢查測試、革新改造、動力照明、通訊廣播、防汛破冰、引航道疏浚、閘區(qū)綠化、備品備件和機電設備的購置,房屋修建以及管理機構所需的經(jīng)費。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對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船閘主管部門可給予表揚或獎勵:(一)保護船閘設施,防止事故發(fā)生的;(二)檢舉揭發(fā)盜竊破壞船閘設備行為的;(三)認真管理養(yǎng)護船閘,成績突出的。
第三十三條船閘主管部門對有下列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可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的處罰:
(一)拒不按規(guī)定繳納過閘費,或以瞞報船舶噸位和基本尺度等方式少交過閘費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三)損壞船閘或船閘管理區(qū)域內(nèi)設施隱瞞不報的;
(四)前款(二)、(三)項行為造成損失的,船閘主管部門可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四條船閘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玩忽職守、有嚴重失職行為的,船閘主管部門應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故意制造事端,阻撓船閘工作人員正常執(zhí)行任務或破壞船閘設施,盜竊船閘設備、物科,應當受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其他過船建筑物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國境河流上的船閘,按我國與簽約國簽定的協(xié)議辦理。第三十八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交通廳(局),交通部
駐各水系派出機構,可結合本地區(qū)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交通部備案。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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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閘管理辦法
(一九八九年八月三日交通部第5號令發(fā)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船閘的管理和養(yǎng)護,確保船閘的安全、暢通,充分發(fā)揮船閘的作用,更好地為過閘船舶的水運事業(yè)服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船閘主管部門對管轄范圍內(nèi)的船閘實行統(tǒng)一管理,各船閘應設立管理所(處、站),負責船閘的具體管理和養(yǎng)護。
第三條船閘管理必須確立為航運服務的宗旨,做到科學管理、合理使用、計劃修理,保持設備正常運轉,充分發(fā)揮船閘的通過能力,為過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時、方便的運行條件。
第四條船閘及其附屬設施、船閘管理區(qū)域的土地、水域和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或毀壞。
第二章船閘管理
第五條船閘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領導和監(jiān)督檢查船閘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制定有關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培訓管理人員;(三)制定年度計劃,審批船閘大修方案;
(四)對新建船閘的規(guī)劃、設計、施工提出意見;參加船閘的竣工驗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條船閘管理所(處、站)的主要職責是:(一)負責船閘的各項業(yè)務管理和維修保養(yǎng)工作;(二)負責編報船閘年度計劃;
(三)負責船閘修理工作的檢查驗收;
(四)負責船舶過閘的組織管理和過閘管理費的征收、解交工作;(五)負責按期報送各項統(tǒng)計報表、年度總結報告;
(六)負責定期檢查、觀測船閘技術狀況和機電設備的運轉情況。
第七條船閘管理所(處、站)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制定有關的規(guī)章制度,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執(zhí)行。
第八條船閘管理所(處、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管理規(guī)章和操作規(guī)程,正確履行職責,并應努力做到:(一)熟悉水工建筑、閘閥門和機電設備的基本構造和性能;(二)掌握船閘控制運用的水位、水深、流態(tài)等基本情況;(三)掌握船閘運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的應急處置措施;
(四)熟悉常過船閘的船舶(隊)類型、特性、基本尺度、噸位及航行規(guī)律。船閘操作人員必須經(jīng)過專門培訓。
第九條船閘管理所(處、站)應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有關船閘的勘測、設計、施工、運行、大中修的技術資料和文件,以及日常水位變化、建筑物穩(wěn)定性的觀測記錄等,應分類整理,歸檔備案。
第十條船閘管理所(處、站),應本著精簡的原則,配備人員,其編制人數(shù)由上級主管部門下達。
第十一條船閘主管部門應根據(jù)批準的船閘工程設計和運用管理的實際需要,報請當?shù)厝嗣裾畡澏ùl區(qū)域,并辦理相應的登記、領取證書、設標定界。有關文件應存檔備案。
第十二條在船閘管理區(qū)域內(nèi),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
(一)取土、開山采石、淘金、撈沙、砍伐樹木、拋棄砂石或堆放物料;(二)停放竹木排筏等妨礙船閘通航的物體;
(三)向船閘水域傾倒廢渣、廢物、廢油及其他有害物質;(四)設置魚籪,捕魚、炸魚;(五)擺攤設點。
未經(jīng)船閘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船閘管理區(qū)域內(nèi)興建碼頭、渡口、棧橋、抽排水站、涵洞和其他設施,也不得設置過河電纜或管道。
第三章船閘運用
第十三條船閘應當提高使用效率,縮短船舶過閘時間。凡白天和夜間均有船舶通過的船閘,白天和夜間均應開放;船舶通過量大的船閘,應連續(xù)開放;通過量不大的船閘,應做到船舶隨到隨開放;確有困難的,可合理定時開放,但船舶等待過閘的時間一般應不超過兩小時。
第十四條船舶過閘,一般應按到閘先后次序安排。對客班船、緊急軍事運輸船、防汛搶險船、救護救災船、鮮活貨船,以及重點急運物資船,優(yōu)先安排過閘。對裝卸危險貨物的船舶,應安排單獨過閘。
第十五條過閘船舶必須做到:
(一)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聽從船閘值班人員的調(diào)度指揮,按照先出后進的原則,順序慢速過閘,不準搶擋超越;
(二)進閘前,應按指定停泊區(qū)順序?浚坏枚氯骱降;(三)主動辦理過閘手續(xù),按規(guī)定繳納過閘費用;(四)進閘后按指定地點停靠,不準超越安全停線,并隨時注意閘室水位的漲落和纜繩系岸情況;
(五)進入閘室,嚴禁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鑿或進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業(yè);
(六)嚴禁在閘室傾倒垃圾糞便、排放污油污水及拋棄砂石泥土;(七)不準在閘室內(nèi)上下旅客或裝卸貨物,不準在爬梯上系纜;(八)嚴禁在閘墻上涂寫或鉤搗閘門;
(九)裝有危險貨物的船舶,必須具有安全防護措施,按規(guī)定設置明顯標志。第十六條船舶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通過船閘:(一)嚴重漏水的;
(二)機器發(fā)生故障,影響通航安全的;
(三)超載、超寬、超高或其他超過船閘設計限定標準的。
第十七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船閘管理所(處、站)應停止開放船閘,并及時報告船閘主管部門:
(一)因防汛、泄洪、抗旱等情況,經(jīng)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停航的;
(二)七級以上大風,或能見度在30米以內(nèi)的大霧(船閘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三)特大暴雨;
(四)洪水位超過設計最高通航水位,或水級差大于設計允許范圍的;(五)收到強烈地震預報,可能危及建筑安全的;(六)船閘發(fā)生重大事故,危及通航安全的。
第十八條在防洪期間,船閘的運行管理應當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統(tǒng)一安排,并做好船閘防洪安全、設備保護工作;在冰凍期間,應做好防凍、防滑、破冰工作。
第四章船閘保養(yǎng)與修理
第十九條船閘建筑物及其設備的保養(yǎng)修理應當制度化,做到經(jīng)常養(yǎng)護,及時修理,在保養(yǎng)修理的安排上,應盡量減少對通航的影響。
第二十條船閘保養(yǎng)分為例行保養(yǎng)和定期保養(yǎng)。
例行保養(yǎng):是指對機房、操作室、機械、電器等進行清潔、潤滑工作。定期保養(yǎng):分為一級保養(yǎng)、二級保養(yǎng)。
一級保養(yǎng):是指在例行保養(yǎng)的基礎上,每月保養(yǎng)一次,著重對建筑物、機電設備各部位進行檢查、擦洗、緊固等作業(yè)。
二級保養(yǎng):是指在一級保養(yǎng)的基礎上,每季度進行一次,著重對運轉部件和機電設備進行詳細檢查和拆檢,調(diào)整、調(diào)試、更換易損零部件及排除設備故障。第二十一條船閘修理分為大修、歲修和搶修。
大修:一般是指對船閘停航抽水全面修理。由船閘管理所(處、站)會同設計、施工單位編報計劃和預算,經(jīng)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船閘大修周期根據(jù)各閘的實際情況確定,一般不超過十年。
歲修:一般是指船閘進行每年一次的局部修理。由船閘管理所(處、站)編報計劃和預算,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施工。
搶修:一般是指船閘突然發(fā)生異變或損壞,影響正常通航時組織的應急修理。第二十二條船閘大修時間應盡可能安排在運輸?shù)净蚩菟谶M行,大修停航期一般不應超過兩個月。同一航道上相鄰的上下幾座船閘,力求做到在同一時間內(nèi)安排大修。
第二十三條船閘大修停航,或因其他修理需停航三天以上的,船閘主管部門或授權單位,應提前發(fā)出停航公告;船閘搶修,應及時通知航運部門。第二十四條船閘修理應結合技術改造、技術革新、提高自動化水平,逐步實現(xiàn)運轉件的通用化、標準化、系列化和總成互換。
第二十五條省級船閘主管部門,應每隔五年對船閘的技術狀況進行一次全面普查,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技術標準,檢查船閘的各個部位,做出分項和綜合性技術鑒定,評定閘況技術等級。
第五章安全生產(chǎn)
第二十六條對船閘建筑物、閘閥門、機電設備以及助航、通訊等專用設施,必須認真保護,做好防銹、防蝕、防火等工作,嚴防破壞和盜竊。
第二十七條對關系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部位,應設置安全標志和保護裝置;對供電、避雷、防火、防爆、防撞、防洪等安全設施,應定期檢查,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二十八條船閘必須配備消防、救生器材、搶險工具和物資。
第二十九條船閘發(fā)生事故,船閘管理所(處、站)應及時處理,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發(fā)生人身死亡、沉船等重大事故,還應及時按規(guī)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過閘費的征收和使用
第三十條船舶、排筏應按國家規(guī)定繳納過閘費。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免征過閘費的船閘,不征收過閘費。
船閘除按上述規(guī)定征收過閘費外,不得亂收其他費用。第三十一條過閘費的使用,必須貫徹?顚S玫脑瓌t,全部用于船閘的養(yǎng)護管理。其使用范圍包括:船閘的修理、維護保養(yǎng)、檢查測試、革新改造、動力照明、通訊廣播、防汛破冰、引航道疏浚、閘區(qū)綠化、備品備件和機電設備的購置,房屋修建以及管理機構所需的經(jīng)費。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對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船閘主管部門可給予表揚或獎勵:(一)保護船閘設施,防止事故發(fā)生的;(二)檢舉揭發(fā)盜竊破壞船閘設備行為的;(三)認真管理養(yǎng)護船閘,成績突出的。
第三十三條船閘主管部門對有下列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可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的處罰:(一)拒不按規(guī)定繳納過閘費,或以瞞報船舶噸位和基本尺度等方式少交過閘費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三)損壞船閘或船閘管理區(qū)域內(nèi)設施隱瞞不報的;
(四)前款(二)、(三)項行為造成損失的,船閘主管部門可責令賠償損失。第三十四條船閘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玩忽職守、有嚴重失職行為的,船閘主管部門應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對故意制造事端,阻撓船閘工作人員正常執(zhí)行任務或破壞船閘設施,盜竊船閘設備、物料,應當受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其他過船建筑物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第三十七條國境河流上的船閘,按我國與簽約國簽定的協(xié)議辦理。
第三十八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交通廳(局),交通部駐各水系派出機構,可結合本地區(qū)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交通部備案。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第四十條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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