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倉儲管理工作制度
糧食倉儲管理工作制度
一、儲備糧油管理制度
(一)各儲備單位要高度重視糧食安全管理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層層落實安全儲糧責任制,切實做到管理嚴格、儲存安全、調(diào)度靈活、適時輪換。
(二)國家儲備糧油所有權和動用權屬于國務院;地方儲備糧油所有權和動用權屬于地方政府;未經(jīng)國務院、地主政府批準,任何地區(qū)、部門、單位個人都不準擅自動用。
(三)嚴格手續(xù)、健全制度,真正把“一符、三專、四落實”落到實處。
(四)儲備糧油要按規(guī)定的儲存年限和審批程序做到適時輪換,確保糧質(zhì)新鮮,并及時補齊庫存。(五)嚴格執(zhí)行儲備糧油保密制度。二、糧油出入庫制度
(一)及時做好糧油出入庫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嚴格執(zhí)行國家糧油質(zhì)量標準,出入庫糧油都必須做到定等準確、質(zhì)價相符。
(三)出入庫的糧油必須掌握在國家標準以內(nèi),其水分雜質(zhì)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四)出入庫的糧油必須進行檢斤和驗質(zhì),司磅員、保管員要各負其責。(五)所有出入庫糧油必須有憑有據(jù),及時登記帳目,做到帳實相符。
(六)超耗的糧油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如實上報,不得弄虛作假。
三、糧情檢查制度
(一)嚴格執(zhí)行“一、三、七”糧情檢查制度,做到檢查項目不遺漏,檢查時間不間斷。
(二)要準確、完整、詳細記載檢查結果,認真做好糧情分析。(三)對查出的問題要如實反映,及時處理,堅持重大事故上報制度。
(四)每周召開一次糧情例會,每月召開一次糧情分析會,并對倉庫進行“四無”鑒定和簽字,總結經(jīng)驗,提出建議,安排工作。(五)積極開展“四無糧倉”活動,堅持“紅旗倉”評比制度,提高“四無”質(zhì)量,確保儲糧安全。
(六)堅持領導“月進倉”制度,對糧油安危做到心中有數(shù)。(七)倉儲報表準確、及時,資料要整理歸檔。四、化學藥劑熏蒸報告制度
(一)糧食熏蒸前必須認真計算用藥量,詳細填寫糧食熏蒸報告單,報區(qū)農(nóng)發(fā)局批準后方可實施。
(二)使用熏蒸藥劑,必須了解藥劑性能,有防護技術人員,并配戴防毒面具。
(三)在施藥期間,要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認真填寫熏蒸記錄和防毒面具使用卡。
(四)禁止在夜間或大風大雨天氣進行熏蒸放氣。
(五)熏蒸藥劑要由區(qū)農(nóng)發(fā)局統(tǒng)一購買,統(tǒng)一存放,不準私自存放。(六)熏蒸過程中接觸毒氣時間,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人每天累計一般不超過一小時。
(七)被熏蒸糧食在沒有徹底放氣前,必須在倉外10米設安全警戒線,安排有人值班,確保人畜安全。
(八)處理藥劑殘渣要在庫區(qū)或生活區(qū)50米以外的無水源地帶挖坑處理。
(九)參加熏蒸施藥或處理殘渣等接觸有毒有害氣體的人員應給予一定的經(jīng)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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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倉庫管理制度
推薦閱讀: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糧食倉庫之修建、管理、防護與收納糧食之檢驗、病蟲害防治,悉依本辦法之規(guī)定辦理。第二條本辦法稱糧食,指稻谷、米、小麥、面粉及其他經(jīng)中央糧食主管機關核準由省(市)政府公告之雜糧。第三條本辦法稱糧食倉庫,指糧食管理機關自設及受糧食管理機關委托辦理收儲糧食之倉庫。第二章糧食倉庫…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糧食倉庫之修建、管理、防護與收納糧食之檢驗、病蟲害防治,悉依本辦法之規(guī)定辦理。
第二條本辦法稱糧食,指稻谷、米、小麥、面粉及其他經(jīng)中央糧食主管機關核準由省(市)政府公告之雜糧。
第三條本辦法稱糧食倉庫,指糧食管理機關自設及受糧食管理機關委托辦理收儲糧食之倉庫。
第二章糧食倉庫修建
第四條糧食管理機關每年度得編列預算,依計劃修建或補助修建倉庫。第五條糧食倉庫之興建地址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地點適中,交通便利。二、無淹水之虞。
三、地質(zhì)堅實干燥,地勢平坦。四、四周無易于著火之建筑物毗連。
第六條糧食倉庫應具有儲存需要之防熱、防濕、通風、防蟲、防鳥獸等設備,其建筑設計應特別注意下列設施
一、倉庫屋頂應堅密完好,并裝設隔熱防水設備。二、倉庫墻壁應涂防水浸濕材料。三、倉庫應堅實干燥或鋪設木板。四、倉庫應有良好通風設備。
五、倉庫墻壁開關窗戶者,應設鐵條欄柵,加訂鐵絲網(wǎng),并于倉門設置防鼠板。六、倉庫四周應建筑圍墻,并開辟排水溝。七、倉庫應置備必要消防設備。
第七條糧食倉庫之設計、修建及驗收,應經(jīng)糧食管理機關核定。第三章糧食倉庫管理
第八條糧食倉庫應置備衡量器具、檢驗器材、處理用具及其他倉儲有關之必要設備。第九條糧食倉庫所用之衡量器具,須經(jīng)度衡檢定機關檢定,糧食管理機關并應隨時檢查校正。
第十條糧食倉庫門前應釘掛收儲公糧牌志,倉庫內(nèi)應標示存儲糧食品種、年期、等級、數(shù)量,并在墻壁刻劃長、寬、高尺碼。
第十一條糧食倉庫應保持整潔,于收儲糧食前,并應徹底清掃及噴灑防蟲藥劑。
第十二條糧食倉庫管理人員對于進倉糧食,應依照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切實檢驗,其不合標準者,并應依照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糧食進倉應按品種、年期、等級分倉保管,在堆積時應注意通風、防濕、防熱及便于檢查與搬運。
第十四條糧食非經(jīng)糧食管理機關之通知或許可不得出倉。糧食出倉應按年期先后,先進先出。
第十五條糧食管理機關對經(jīng)管之糧食,得現(xiàn)實際需要處理保險。第十六條糧食倉庫經(jīng)收、保管、加工及撥付各項糧食,應設置登記簿,按日據(jù)實登記,并于每旬終了之次日,列報糧食管理機關。
每一庫房糧食進倉、出倉、庫存數(shù)量,應設置登記卡,由倉庫管理人員逐日登記。第十七條糧食管理機關對各項糧食收撥、存?zhèn)}數(shù)量,應按旬申報中央糧食主管機關核備。第十八條糧食倉庫對倉儲糧食必須每日檢查,注意其溫度、濕度、品質(zhì)變化及庫房有無破損,并詳予記錄。如有溫度、濕度超出規(guī)定度數(shù)及有生蟲霉變現(xiàn)象,應即報請糧食管理機關迅速派員勘察處理。
第十九條倉儲糧食如有發(fā)霉、潮濕發(fā)熱及蟲害等情事,應即分別輕蠶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一、調(diào)節(jié)倉內(nèi)溫度、濕度。二、翻倉。三、曝曬。四、除蟲。五、提前加工。六、其他緊急處理。
第二十條糧食倉庫奉準處理變質(zhì)或受害儲糧者,應將處理糧食之品種、年期、等級、數(shù)量及處理費用等詳為記錄,并報請糧食倉庫主管機關查核。
第二十一條倉儲糧食之損耗,由糧食管理機關視當?shù)貍}庫設儲、氣候情形,按其種類汀定損耗率,報請中央糧食主管機關核定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倉儲糧食因不可抗力而生損害時,應由倉庫管理人員,迅依規(guī)定詳報糧食管理機關查核處理。
第二十三條糧食倉庫因驗收不實、保管不善等請事,以致倉儲糧食發(fā)生損失或品質(zhì)不合格時,應直明責任,責令賠償,并予議處。
第二十四條糧食倉庫對于儲存之各項糧食數(shù)量及調(diào)撥情形,應嚴守秘密,非經(jīng)糧食管理機關通知,不得接受任何人員調(diào)查。但依法有調(diào)查或偵查職權經(jīng)出示證明文件者,下在此限。第二十五條糧食管理機關對倉儲糧食應定期扼員清查,必要時隨時實施抽查。
第二十六條糧食管理機關委托倉庫辦理糧食經(jīng)收、保管、加工、拔付業(yè)務時,應簽訂委托合約。受托倉庫應覓具殷實商號或人士提供財產(chǎn)保證,必要時并將該保證財產(chǎn)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第四章糧食倉庫防護
第二十七條糧食倉庫之防護應切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倉庫內(nèi)嚴禁吸煙、燃點火燭及放易燃危險物品,并不得在距離倉庫二十五公尺以內(nèi)焚燒廢物。二、設置之消防設備,應經(jīng)常檢查修理,并充實科技器材公務員之家。三、倉庫管理人員應經(jīng)常巡視,并嚴防鉗盜、人警、破壞及注意其他安全措施。違反前項規(guī)定致發(fā)生損害時,糧食倉庫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糧食管理機關派駐糧食倉庫之查核人員,應負責協(xié)調(diào)辦理防護工作及有關業(yè)務,以維護糧食倉庫之安全。
第二十九條軍、憲、警機關,對于當?shù)丶Z食倉庫,應予協(xié)助防護。
第三十條糧食倉庫遇有空襲時,應嚴密戒備,并與當?shù)剀姂椌穹罊C關密切聯(lián)系,如遭受破壞,應作迅速處置。
第三十一條糧食倉庫管理人員或查核人員發(fā)現(xiàn)倉庫附近放置危險物品或有危害倉庫安全之可疑人物時,應即報請當?shù)剀姟�、警機關處理。第三十二條糧食倉庫遇有搶劫或破壞值事,情況危急時,應即洽請當?shù)剀�、、智機關保護,并應自作緊急處置。第三十三條糧食管理機關對各地糧食之存糧應視情況需要,或應軍事機關之要求,隨時疏移安全地區(qū)。第五章糧食檢驗
第三十四條糧食檢驗分為簡易檢驗及精密檢驗兩種,依其設備狀況實施之。簡易檢驗包括視覺、觸覺、聽覺、嗅覺、齒咬之鑒別及簡單器具之利用。精密檢驗指利用下列設備辦理之檢驗一、各種度量衡器及六號米刺。二、水份測定器。三、剛度計。四、溫度計。五、顯微鏡。
六、各種必要之化學儀器。七、細菌培養(yǎng)器。八、其他器具。
第三十五條糧食檢驗時間如下一、定期檢驗。二、糧食交接時。
三、糧食在儲存中發(fā)現(xiàn)異狀或有損壞品質(zhì)之可能時。四、研究糧食之性能及其保存方法時。
第三十六條糧食驗收標準,除各省(市)糧食管理機關依當?shù)丶Z食品種及性質(zhì)特為規(guī)定報請中央糧食主管機關核準備案者外,應依下列標準辦理一、稻谷
(一)稻谷以純凈干燥之新谷為合格。
(二)谷色以鮮明清潔,谷粒以飽滿末受蟲害者為合格。(三)夾雜物不得超過千分之五。
(四)水份含有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五)重量一公石在五十三公斤二公兩以上。二、糙米
(一)色澤鮮明無變質(zhì)征象者。
(二)屑米混合宰未超過百分之十五者。(三)碎米混合率未超過百分之五者。
(四)發(fā)燒米(黃粒)混合宰每六號刺一刺中未超過三粒者。(五)異品種米混合率每六號刺中末超過二十粒者。(六)稻谷混合率每六號刺一刺未超過二粒者。(七)砂石混合率每六號刺一刺未超過二粒者。(八)夾雜物混合率末超過千分之三者。三、白米
(一)色澤鮮明,無變質(zhì)征象者。(二)白度符合樣品者。
(三)碎米混合宰未超過百分之十五者。
(四)發(fā)燒米(黃粒)混合率每六號刺一刺中未超過三粒者。(五)異品種米混合率每六號刺一刺中未超過二十粒者。(六)稻谷混合率每六號刺一刺中未超過一粒者。(七)砂石混合率以白米一五公斤中末超過二粒者。(八)夾雜物混合率未超過千分之五者。四、小麥
(一)夾雜物不得超過千分之四(二)水份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
(三)重量一公石在七十四公斤以上者。
前項驗收標準,如因災害或特殊情形難達標準時,得由�。ㄊ校┱晫嶋H情形酌予降低。第三十七條糧食交接時,交接雙方應會同檢查重量,如認為毋須逐包過碎,得就總數(shù)量抽磅十分之一計量。
前項抽驗以包裝完整者為準,如有破包應會同整理后另行計劃。
第三十八條驗收糧食除依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之方法檢驗外,對于數(shù)量、包裝及其他有關事項均須注意勘察。
第三十九條驗收糧食如一部或全部與所定標準不符時,其不符標準部分應拒絕接受。第四十條驗收人員每次驗收糧食后,應將下列情形提出報告一、檢驗糧食之種類、數(shù)量。二、驗收時間及地點。三、檢驗方法。四、包裝情形。
五、檢驗或驗收人員姓名。六、其他。
第四十一條經(jīng)驗收合格之加工糧食,由驗收人員在包裝上加蓋驗收合格戳記,并于每次驗收完畢后填發(fā)驗收證明書。
第四十二條驗收人員對于符合驗收標準或經(jīng)核降低驗收標準之糧食,假借職權故意留難者,經(jīng)查屬實后,依法懲處。
第四十三條受檢驗加工糧食,糧食倉庫如有故意混雜不合標準之加工糧食在內(nèi),取巧蒙混經(jīng)發(fā)現(xiàn)者,應負賠償之責,并依法懲處。第六章病蟲害防治
第四十四條倉儲糧食之病蟲害及鼠患之防除,應以事先防阻為原則,對進倉長期儲存之糧食,并須特別注意下列各項一、防治倉內(nèi)害蟲繁殖滋長。二、倉儲糧食應使用藥劑處理。
三、倉內(nèi)應放置除鼠藥餌或其他殺鼠設備。第四十五條倉儲糧食如發(fā)現(xiàn)病蟲害,應立即設法處理,必要時得商請有關機關協(xié)助處理。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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