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辦法
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加強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隊伍建設,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關于建立促進科學發(fā)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年度考核。對黨政機關內設機構領導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務員考核規(guī)定(試行)》辦理。
第三條領導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發(fā)揮職能作用情況,內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設、領導水平、工作實績、完成重點任務、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實際成效。
領導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現實表現。
第四條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上級黨委(黨組)領導下,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會同本級黨委(黨組)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組織實施。
第五條年度考核在年度總結的基礎上進行。黨委(黨組)在年度總結前,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干部群眾意見,領導干部本人也可以通過談心等形式聽取意見。根據年度考核內容及有關要求,結合干部群眾的意見,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提前撰寫并提交工作總結和個人述職報告。
領導班子工作總結一般結合單位年終總結進行,主要包括本年度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成目標任務、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選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情況。
領導干部個人述職報告,主要包括本年度個人思想政治狀況、履行崗位職責、完成重點工作、廉潔自律等情況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改進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六條年度考核測評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提前發(fā)放領導班子工作總結、領導干部個人述職報告、測評要點、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材料;
(二)召開民主測評會議。會議由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主持,參加測評人員分別參照《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中的民主測評參加人員范圍確定。
(三)地方黨政主要負責人或者部門主要負責人作領導班子工作總結和個人述職報告;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作個人述職報告或者書面述職;
(四)參加測評人員填寫測評表。測評表按照地方黨委、政府和黨政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擔任正職的領導干部和其他成員分別進行設計(見附表一、二、三、四)。測評表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收回統(tǒng)計。
第七條按照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要求,根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測評分類分項和綜合統(tǒng)計結果,對不同評價主體和不同評價檔次測評情況進行分析,結合年度總結、個別談話和平時考核了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綜合分析,形成年度考核意見。
第八條領導班子的年度考核意見,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向被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領導班子集體反饋;領導干部的年度考核意見,一般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通過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向領導班子成員反饋,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分別向領導班子成員反饋。
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應當根據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反饋的年度考核意見,結合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認真總結經驗,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提出整改措施。年度考核有關情況和整改措施,可以采取適當方式公開。
第九條年度考核意見應當作為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培養(yǎng)教育、管理監(jiān)督、激勵約束的重要依據。
(一)對領導干部在年度考核測評中優(yōu)秀票較高、表現突出的,予以表揚鼓勵。對堅持原則、勇于負責、敢抓善管、真抓實干的,予以充分肯定和保護。
(二)對領導班子在年度考核測評中總體評價好和較好得票率達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確實存在問題的,應當督促領導班子加強整改,必要時也可以進行組織調整;主要負責人確有責任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三)對領導干部在年度考核測評中優(yōu)秀和稱職得票率達不到三分之二、經組織考核認定不勝任現職崗位的,應當進行誡勉談話或者組織調整。(四)對領導干部在年度考核測評中不稱職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應當視具體情況分別作出免職、責令辭職、降職等組織處理。
(五)領導干部除本條(二)、(三)、(四)情形外,按照《公務員考核規(guī)定(試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
第十條實施年度考核應當與換屆(任期)考察、巡視、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以及地方黨委全委會、部門年度工作總結會議等統(tǒng)籌安排,做到方法簡便易行,結果明確有效。
當年開展換屆(任期)考察、巡視的,年度考核不單獨進行,總結、述職可以與地方黨委全委會、部門年度工作總結會議等結合進行。根據年度工作情況,綜合運用換屆(任期)考察、巡視成果,形成年度考核意見。
第十一條年度考核情況,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存入干部考核工作檔案,做好資料積累,加強綜合運用。
第十二條擔任多項職務的領導干部,一般在承擔主要工作職責的單位進行年度考核。
新提拔任職的領導干部,按現任職務進行年度考核。
交流任職的領導干部,由現工作單位進行年度考核。交流任職不足半年的,其交流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第十三條各地區(qū)各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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