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取保候審人員的思想匯報
取保候審人員的思想匯報
我叫xxx,在成xxxxxxxxxxxxxxx工作。201*年7月9日因為xxxx公安局依法拘留,7月16日取保候審。作為一名中共正式黨員,平時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以至于現(xiàn)在不但觸犯了法律,讓自己抬不起頭來,同時也給家里帶來了更大的經濟壓力,讓家人和我一起承受違法的苦果。我現(xiàn)在已經充分認識到我所犯的罪行,對自己的行為后悔不已,但是我有勇氣和信心改變自己,使自己成為一位對社會有用的人!
經過這幾個月深刻的反省,我認識到我的錯誤是極其嚴重的,影響是十分惡劣的,已經觸犯了國家法律和黨的紀律,給單位以及xx系統(tǒng)的工作造成了極大的被動,嚴重干擾了xx系統(tǒng)正常的xx秩序。要知道,國法是不容踐踏的,F(xiàn)在我回到社會,回到我親人的身邊,一切都是那么熟悉。周圍的環(huán)境依然如故,可是,我再也不是原來的我了,再也不是那個的優(yōu)秀員工了!我的前途在哪里?下一步我將如何面對?盡管我的思想很亂,可生活還是要繼續(xù)下去。 下面我向組織匯報一下我的近期活動。
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單位在我家居住地安排了我的工作。我現(xiàn)在在xxxxx上班。單位領導并沒有因為我的事而放棄我,在我的工作和學習中,時時刻刻都可以感受到各級領導對我的關心。到新的工作崗位后,認真學習本職業(yè)務知識,努力搞好同志之間的關系。在工作之余,我認真仔細地學習了黨的一些規(guī)章制度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不斷地剖析自己為什么會走上違法的道路,并以己為戒,教育身邊的同志,通
過學習,增強了自己的法制意識和法律觀念,知道了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違法的,什么是犯罪的,可以自覺地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用法律約束自己的行為,正確使用、法制地對待和處理自己周圍的糾紛,從而保護自己合法權益,防止違法犯罪,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護法。一個人的成長進步,絕不僅僅是在工作上取得點點的成績,更重要的是在思想、作風上的培養(yǎng)和錘煉。一個人,尤其是一個黨員,既要有清醒的政治頭腦,還要有極強的法律意識和大局觀念,否則就會向我一樣迷失方向而犯下大錯。
在學習的過程中,不斷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堅決做一個知法守法懂法的公民。在工作中牢固樹立強烈的責任感和事業(yè)心,樹立積極向上的工作態(tài)度和艱苦創(chuàng)業(yè)的奮斗精神。做到干一行、愛一行、專一行,努力成為本行業(yè)的行家里手。在工作中要時時處處嚴格要求自己,以自己的模范行為,團結和帶領周圍的同志,立足本職,扎實工作,勤奮努力。
雖然我的錯誤很嚴重,影響又很惡劣,可是公安機關和組織上并沒有放棄我,他們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多方協(xié)調,積極斡旋,終于為我爭取到取保候審,在此,我和我的家人向公安機關、辦案民警和單位領導致以崇高的敬禮和萬分的感謝,是你們讓我感受到了人間的溫暖,是你們拯救了我的人生,拯救了我的家庭。從現(xiàn)在起,我應該時刻警示自己,吸取教訓,要更加嚴格的要求自己,決不再犯類似的錯誤。不但是對這個錯誤進行積極改正,還要多方面反省自己自身的缺陷,多方面完善自己。這件事后,我內心里的教訓
會深刻地烙在我的心里,時刻提醒著我要嚴格遵守法律,認真學習法律。決不讓類似的事在我身上再次發(fā)生,同時,我也要以我的親身感受,向其他同志進行警示,希望大家以我為鏡以我為戒,遵守法律,對工作負責,對自己負責,對家庭負責。
但丁曾說過 “人生就是一次又一次的選擇,在人生的岔路口,你做出什么選擇將決定你的一生如何度過。人只能選擇一種人生道路,所以要慎重。但也要有魄力,勇于創(chuàng)新和進取。”因此,我要讓自己學習好、思想好,并不斷地學習法律知識,不斷地修身養(yǎng)性,陶冶情操,堅決做一個知法守法懂法的公民。慢慢地,我必須讓自己從凡事從自己出發(fā)的角色替換到凡事從黨、從大局、從人民、從整個社會發(fā)展的角色。不管前方的道路多么艱難,我都會頑強的走下去,使自己成為對社會對家人有用的人!困頓中,請相信我還能振翅飛翔!
第二篇:關于取保候審
關于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可見,取保候審的種類有兩種:人保和財產保。
1. 人保
人保又稱保證人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并出具保證書,由其以個人身份保證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缎淌略V訟法》第54條規(guī)定,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與本案無牽連;(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人。不符合這些法定條件的不能成為保證人。另外,最高人民檢察院《規(guī)則》第48條規(guī)定:采取保證人保證方式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愿繼續(xù)擔;蛘邌适l件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保證金擔保方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5條的規(guī)定,保證人在擔保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監(jiān)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guī)定;(2)發(fā)現(xiàn)被保證人可能違反或者已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guī)定的,應當及時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保證人擔保是純粹的人格擔保。保證人如果沒有盡到法定的義務,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被保證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guī)定的行為,保證人末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財產保
財產保又稱保證金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實行財產保,符合我國的國情,適應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與犯罪分子作斗爭的需要,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覺地履行義務,保證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實施。
財產保是以交納保證金的形式擔保!缎淌略V訟法》第53條明確規(guī)定的是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因此排除了由被取保者之外的人交納的情形。保證金的形式只能是貨幣,包括中國貨幣和可以在中國金融機構兌換的外國貨幣。
保證金數額的多少,根據六機關《規(guī)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由決定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的性質和情節(jié)、人身危險性、經濟狀況、涉嫌犯罪的數額、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確定。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規(guī)則》
第44條的規(guī)定,保證金數額最低為1000元。
根據六機關的《規(guī)定》,無論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還是公安機關決定采用保證金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由公安機關統(tǒng)一收取和保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3條關于"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規(guī)定,兩種取保方法只能選擇其一,不能同時并用。至于選擇哪種保證方式,由作出取保候審的公、檢、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下面我從四個方面給你詳細分析一下有關取保候審的規(guī)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害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zhí)行。
(二)取保候審的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guī)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據此,取保候審有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保證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為其擔保的人。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
和收入。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審查保證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符合保證人條件的,應當告知其必須履行的義務,并由其出具保證書。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監(jiān)督被保證人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被取保候審期間的義務;發(fā)現(xiàn)被保證人可能發(fā)生或者已經發(fā)生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后,由縣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以1000元以上201*0元以下罰款。如果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串通,協(xié)助被取保候審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guī)定對保證人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取保候
審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由公安機關認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也由公安機關作出。
(三)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guī)定了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義務,有以下幾項:
1.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zhí)行機關在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審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義務在接到傳訊后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執(zhí)行機關在執(zhí)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上述規(guī)定,以及違反規(guī)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后果。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guī)定的,已經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區(qū)別情形,還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對其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
(四)取保候審的程序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并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并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相關法條: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律師認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條件之一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一)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三)犯罪嫌疑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四)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羈押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的;
(五)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取保候審條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第五十二條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五十四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五十五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jiān)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
(二)發(fā)現(xiàn)被保證人可能發(fā)生或者已經發(fā)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jiān)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fā)現(xiàn)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六十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的辦法
第三篇: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有關人員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同意后,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guī)定,取保候審在一般情況下,適用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65條、第69條、第74條和第75條,以及《公安部規(guī)定》、《檢察院規(guī)則》《法院解釋》,又對一些特殊情況下的取保候審問題作了規(guī)定,這些特殊情況是:
1.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審。
2.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
3.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4.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5.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偵查期限內、審查起訴期限內、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7.持有有效護照和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監(jiān)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二)發(fā)現(xiàn)被保證人可能發(fā)生或者已經發(fā)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篇:取保候審
保釋制度的完善
保釋,在中國稱之為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征金,并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因此,在我國取保候審之中的“保證”,不僅有被保釋之人的“保證”,還應包括財產之擔;蛩酥畵;而所候之“審”,除了法院的審判外,還包括偵查機關和起訴機關之傳訊(審問)。
取保候審雖然是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但相對于刑事拘留和逮捕這兩種強制措施而言,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實踐中,卻較少被采用。這與《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關于“等候審判的人受監(jiān)禁不應作為一般規(guī)則”的規(guī)定,明顯不相符合。
一、取保候審的性質與特點
對被刑事追訴之人,不是采用刑事羈押這種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方式,而是采用由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以保證其隨傳隨到,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在各國的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均普遍予以規(guī)定。雖然其間有許多顯著的差異,然而,各國的保釋制度不僅在作為刑事強制措施這一基本性質上是共同的,而且在下述幾點意義上,具有共同的特點:
(一)保釋制度與聯(lián)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guī)定精神存在著一致之處。該項規(guī)定,等候審判的人受監(jiān)禁不應作為一般規(guī)則,但可規(guī)定釋放時應保證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階段出席審判,并在必要時報到聽候執(zhí)行判決。
當然,保釋制度只能使一部分被刑事指控之人在判決之前免受監(jiān)禁之苦。因為決定或批準保釋需要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例如,被刑事指控之人所涉嫌之罪相對輕微;該人具有較小的人身危險性,不致因保釋而影響訴訟的順利進行;被刑事指控之人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實施逮捕的證據條件不具備,也是決定采用取保候審的原因之一。不僅如此,一些國家還會對不準予以保釋的情況作出專門的詳細規(guī)定。因此,保釋制度的存在,只可能使一部分被刑事指控之人免受羈押,而對另一些來說,等候審判時受監(jiān)禁往往會成為“一般規(guī)則”。
(二)現(xiàn)代保釋制度與無罪推定原則是相互協(xié)調的。
無罪推定原則自其被提出之后,即是一項處于發(fā)展變化中的刑事訴訟原則。在現(xiàn)代,人們普遍認為,雖有證據證明某人涉嫌犯罪,但只有在所涉嫌之罪系重罪,并且被刑事指控之人存在著相當的人身危險性,以致于會發(fā)生社會危險或破壞訴訟的順利進行時,刑事羈押才被認為是必要的。無罪推定原則在現(xiàn)代的含義包括:對于被刑事指控之人,不應象對被判定罪行之人那樣被剝奪人身自由(如果其所被判之刑是監(jiān)禁刑的話)。
(三)保釋制度雖然立足于確保訴訟的順利進行,但其宗旨卻是使被刑事指控之人免受刑事羈押之苦。
顯然,如果僅僅是從確保訴訟的順利進行,預防被刑事指控之人可能會繼續(xù)實施之犯罪,預防其損毀證據或威脅證人作證,預防其可能逃跑等等角度來看,對被刑事指控的人采用刑事羈押的手段,較之保釋肯定會更有效。從這個意義上說,保釋制度雖有確保刑事訴訟順利進行這一目標,但其宗旨并不在此,宗旨應是減少刑事羈押。雖然如此,我們認為,各國在設立和實施保釋制度時關注保釋是否會影響訴訟的順利進行是可以理解的。作為一種預防性措施,保釋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實現(xiàn)保障訴訟順利進行的目標,是一個必須考慮的問題。闡明保釋制度的宗旨并不是要否定這種考慮,而是為了說明這種考慮絕不能過分,否則,設立保釋制度時對保釋條件的設定就會過于苛刻,以致于只能在很少的刑事案件中對極少的刑事被告人適用;或在實踐中準予保釋時過于慎重,以致于只有少數人才能得到保釋的機會。
這樣,就會使被刑事指控的人遭受刑事羈押成為“一般規(guī)則”。
二、我國取保候審制度的完善
雖然各國的保釋制度具有相似的性質及一些共同的特點,但由于面臨的問題及社會條件的差異,在發(fā)展和完善保釋制度,以使保釋制度在發(fā)揮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實現(xiàn)“等候審判的人受監(jiān)禁不應成為一般規(guī)則”這一宗旨,各國所面臨的任務及其困難是有差異的。這種差異,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體現(xiàn)得較為充分:
(一)保釋條件應如何設定
保釋條件苛刻與否,關系到保釋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實現(xiàn)其減少刑事羈押這一宗旨。當然,保釋條件是否苛刻,實際應以保釋條件的具休化為基礎才能作出比較準確的判斷。就此而言,中國的保釋制度因對某些保釋條件規(guī)定不夠具體而很難予以判斷。例如,被刑事指控之人的逃跑危險性條件規(guī)定。中國刑事訴訟法關于保釋的條件,其中有一項規(guī)定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這項規(guī)定既過于籠統(tǒng),以至于據此難以判斷應否采用取保候審這種強制措施,而且,也使取保候審的條件顯得過于苛刻。顯然,如果該人已經準備逃跑或已經采取了逃跑行為,對此不予保釋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只是存在著逃跑的可能性而不予保釋,則條件就可能過于苛刻了。就潛在的可能性而言,任何一個被刑事指控之人如果面臨著被判長期監(jiān)禁刑或更重的刑罰時,都有逃跑的危險,甚至一些可能被判處較輕刑罰之人,也同樣會有逃跑危險。因此,為了使保釋的條件不至于太過苛刻,就需要從準予保釋的角度作具體的規(guī)定,以避免因可能逃跑等一些對訴訟順利進行僅有潛在可能的影響,而剝奪其被保釋之權利。
當然,重要的不僅是規(guī)定保釋的具體條件,而且需要規(guī)定在何種情況下應當準予保釋的申請。在這方面,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尚缺乏相關的內容,而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法或保釋法規(guī)均有此種規(guī)定。雖然應當準予保釋的條件有寬嚴之差,但有無此種規(guī)定,卻是檢驗刑事訴訟實踐中申請保釋作為一項權利被尊重的重要標致。顯然,如果法律中缺乏應當準予保釋的規(guī)定,是否準予保釋均由主管部門斟酌決定,那么,獲得保釋就不可能是一種權利,而只是職權部門的“恩賜”而已。
當然,對于中國來說,使保釋能在相應的刑事訴訟案件中普遍被采用,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法律規(guī)定的保釋條件進一步具體化,增加規(guī)定應當準予保釋的條件等,僅僅是法律的完善。這雖然是必要的,但在考慮如何使保釋條件具體化及規(guī)定應當準予保釋的條件等問題時,不僅需要借鑒其他國家的一些有參考意義的規(guī)定,還要考慮到中國社會的客觀條件。諸如保釋執(zhí)行機關有效阻止被保釋之人逃跑的能力,在被保釋之人逃跑后追輯其歸案的可能性等。只有如此,才能切實有效地有助于取保候審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更多被采用。
(二)保釋制度的發(fā)展與完善,如何與無罪推定原則協(xié)調
保釋雖然是一項建立在無罪推定原則基礎之上的旨在減少刑事羈押的強制性措施,但保釋制度中卻存在著許多隱含著的不利于被刑事指控之人的推斷。例如,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被刑事指控之人,如果以前曾有過逃避偵查或審判之行為,一般可以成為不準予保釋的理由。這其中,顯然就隱含著這樣一種推斷:由于以前曾有過這種行為,現(xiàn)時他很可能仍會有這種行為。又如,有的國家規(guī)定,對涉嫌犯某些重罪之人,不得準予保釋。這其中隱含著的推斷是,犯這些重罪之人,其逃避或妨礙訴訟的可能性很大。
就保釋制度而言,要完全避免作出不利于被刑事指控之人的推斷既不現(xiàn)實,也無必要。從必要性上說,予以刑事羈押不準保釋不是刑事處罰,因此而,這種不利的推斷應可以允許存在。從現(xiàn)實性上講,不論是保釋還是刑事羈押,均是一個預防性措施,不可避免地會有推斷存在。然而。由于不利于被刑事指控之人的推斷,從邏輯上講,必然與無罪推定這一有利于被刑事指控之人的原則在精神上相違背,因此,這種不利的推斷即使是不可避免的,也應予盡可能的減少;并且,如果可能的話,應增加適當的證據條件,以使推斷具有現(xiàn)實基礎,
而不僅僅是基于抽象的可能性。在這個方面,中國還有許多工作需要做。或許,保釋制度在這方面的發(fā)展與完善,會給我國的無罪推定原則增加新的含義和內容。
(三)保釋制度如何體現(xiàn)訴訟公正原則
保釋作為使被刑事追訴之人免受監(jiān)禁之苦的一種強制措施,其實施如何體現(xiàn)公正原則,以使社會地位、財產狀況等各項條件不同的人,在該項制度中能得到公正的待遇,是一個必須予以考慮的問題,對中國這個處于發(fā)展中的國家而言,在1996年修訂刑事訴訟法時增加規(guī)定了財產保這種保釋方式后,這個問題尤其顯得突出。
增加規(guī)定了財產保釋(在中國,目前僅限于現(xiàn)金保釋),顯然會增加被刑事指控之人被保釋的可能性,使被刑事指控之人被保釋的范圍進一步擴大,有利于在刑事訴訟中減少刑事羈押。然而,財產保釋方式的出現(xiàn),在貧富不均的社會中,對被刑事指控的人來說,其保釋的機會因其擁有的財富多寡而會不均等。不僅如此,相同數額的保釋金,也因其經濟條件的不同而給不同的被刑事指控的人帶來不同的負擔(當然,約束力也會有所不同)。因此,公平、公正地適用財產保是一個極大的難題。雖然中國規(guī)定了一個符合中國社會實際狀況的財產保數額下限(兩千元人民幣,但法律未規(guī)定上限),但問題并沒有因此而解決。我們認為,要真正解決這個問題,僅僅在財產保釋的有關規(guī)定中,完善保證金數額的規(guī)定固然是必不可少的一個方面,更重要的是,應當重視適用保證人擔保的保釋。在中國這個強調人際關系的社會中,保證人的作用不應被忽視,至少不應因為財產保釋方式的出現(xiàn)而被減弱。
揭示完善保釋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意在使這些問題得到妥善的解決。在解決這些問題方面,得到其他國家的立法與司法實踐經驗對我們是有益的,研究中國社會中的有關特點對解決這些問題的影響也是必要的。在這些基礎之上,保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發(fā)展,以更大限度地發(fā)揮其減少刑事羈押的功能,是完全可能的。從更廣泛的意義上說,減少刑事羈押,以使等候審判的人受監(jiān)禁不致成為“一般規(guī)則”,保釋制度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但并不是唯一的方法。例如,還應考慮在不能適用保釋而又不應羈押被刑事指控之人時,采取監(jiān)視居住的方式(監(jiān)視居住作為另一項不羈押被刑事指控之人的強制措施,在中國其適用條件與保釋幾乎完全相同)。并且,提高刑事訴訟的辦案效率,改善刑事案件偵破手段及訴訟程序,或許是更為基本的途徑。當然,這是另一個話題。
第五篇: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申請書
xxxxx公安機關:
被申請取保候審人:xxx,男,漢,現(xiàn)年xx歲,家庭住址
xxx因涉嫌xxx犯罪,貴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F(xiàn)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不致發(fā)(公文素材庫:Wwww.7334dd.com)生社會危險性的。
第六十條: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的辦法。
現(xiàn)請求貴公安局對xxx采取取保候審。理由是:
1.xxx年事已高,且已退休賦閑,無犯罪前科,一貫表現(xiàn)良好,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害性;
2.xxx患有…………………………等嚴重疾病,需要入院治療,現(xiàn)附上證明材料。
取保候審期間,保證遵守以下規(guī)定:
1.未經批準,不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傳訊時及時到案;
3.不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綜上所述,根據本案案情及相關法律,xxx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請貴公安機關予以批準。 保外就醫(yī)申請書范本
xx縣公安局:
我是xxx的xx,xxx因xxxx被你局xxxx,因xxxxxxxx,需要住院治療(或哺乳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xxxxxx規(guī)定,特向貴局申請xxxxx,
申請人(具保人):xxxx
另外你要再填一份保外就醫(yī)取保書
罪犯保外就醫(yī)取保書
我住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及職業(y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與xxx__________是_____________關系。罪犯
_______________因患病,經公安機關批準,予以保外就醫(yī)。我愿作為具保人,幫助、督促他在保外就醫(yī)期間,遵守法紀,積極治療,接受監(jiān)督。如發(fā)現(xiàn)他有違法犯罪行為,我要及時予以制止,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看守所
具保人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被保人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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