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公司分支機構經(jīng)營管理獎勵辦法
編號:GLB-O7 編制部門:管理部(分支機構)
第一條 【編制目的和依據(jù)】為鼓勵各分支機構積極地開拓市場、拓寬業(yè)務,支持分支機構的長久發(fā)展和規(guī)模發(fā)展,鼓勵成立時間長、貢獻大的分支機構,促進**事業(yè)和品牌的穩(wěn)步提升,把**做得更好、更大、更強。在集團公司《分公司經(jīng)營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分支機構、工程項目部。(轉載請注明來自:公文素材庫http://www.7334dd.com/)
第三條 【分支機構的分類】按照集團公司《分公司經(jīng)營管理辦法》,分支機構分為省級分公司、地(市)級分公司、縣級分公司三類,各工程項目部按照縣級分公司對待。
第四條 【分支機構的經(jīng)營目標】省級分公司年度承攬任務合同額達到200萬元以上;地(市)級分公司年度承攬任務合同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縣級分公司年度承攬任務合同額達到50萬元以上。
第五條 【上交利潤的比例】根據(jù)公司有關政策,分支機構需向總公司繳納利潤。上交利潤按照合同額的一定比例提取,規(guī)定如下:
業(yè)務類型
工程
監(jiān)理
招標
代理
工程
咨詢
項目
管理
工程
代建
勘察
設計
工程
造價
上交利潤
15%
20%
第六條 【原上繳利潤的分類】 分為兩類:一類是按比例上交的分支機構,即:按第四條規(guī)定上交利潤;另一類是定額上交利潤的分支機構,上交基數(shù)為:省級分公司,30萬元/年; 地(市)級分公司,15萬元/年;縣級分公司,7.5萬元/年。(另有規(guī)定的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公司不再申批新的定額單位)。
第七條 【鼓勵措施】 集團公司對超額完成任務額的分支機構,給予降低上交利潤比例的獎勵政策,以50萬元為臺階,按階梯式收取利潤每個臺階降低比率為2.5%,降低比率的最低線,監(jiān)理為稅后的的7.5%;其他業(yè)務為稅后的12.5%。詳見下表:
分支機構
合同額(萬元)
省級
200(含)以內(nèi)
200-250(含)
250-300(含)
300以上
地市級
100(含)以內(nèi)
100-150(含)
150-200(含)
200以上
縣級(工程部)
50(含)以內(nèi)
50-100(含)
100-150(含)
150以上
上交比例
監(jiān)理
15%
12.5%
10%
7.5%
其他(含農(nóng)開)
20%
17.5%
15%
12.5%
第八條 【優(yōu)惠辦法】集團公司對成立時間長、貢獻大的分支機構給予支持,即:對成立10年(含)以上的分支機構或累計上交利潤超過200萬元的分支機構,在第七條規(guī)定的上交比例的基礎上降低一個臺階給以優(yōu)惠。但最低線不變。
第九條 【定額管理辦法】對現(xiàn)實行定額的分支機構,在原定的基礎上,自2009年起,定額上交的利潤額每年增加10%。
第十條 【特殊情況】特殊項目、特殊情況的優(yōu)惠政策,報集團公司總經(jīng)理批準。
第十一條【分支機構級別變更】分支機構的級別變更需向集團公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再報請集團公司總經(jīng)理批準。
第十二條【其他】與集團公司合作或聯(lián)營的項目或單位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 【有效期】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分支機構管理部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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