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是我們不能觸碰的,也是我們需要學好的,我們要加強法理意識,你聽完法理課有什么心得感悟?下面小編帶來的是基層工作者學習法理學教學課程心得體會。
最近,一直在聽**大學教授***的法理學教學視頻,該視頻是**大學法律基礎網(wǎng)絡教學公開課,共43集,每集52分鐘左右。作為基層司法行政戰(zhàn)線上法律援助工作者,我聽后深受啟發(fā),對以前工作中不能理解和不完全領會的東西有了新的認識和思考。在此做以概括闡述,作文以記之。
一、兩點認知
認知一:用耳朵去學習。所謂學習,就是人通過大腦去接受新的理論、新的知識,將學到的東西通過大腦加工整理,形成自己的知識和理論。人有眼睛、耳朵等器官,這些器官感受新事物的過程便是學習的過程。學習一般的途徑是通過眼睛去看書或讀書,再經(jīng)過大腦記憶分析思辨,形成認知。學習還有另一種途徑,那就是通過耳朵去聽課、去聽別人講,入腦形成認知,從而達到學習的目的。我習慣于用耳朵去學習,覺得用耳朵去學習效率更高,效果更佳。通過耳朵學,既可以掌握所學知識,還能從中掌握講課之人的觀點和思路,邊聽邊想,提高思辯能力,形成自己的觀點和方法。我們不能光用眼睛去讀、去看,而要善于用耳朵去學,用腦子去思辨。
認知二:學而時習,將學和習統(tǒng)一起來。學習分為學和習兩個階段,學就是接觸、記憶、理解、吸收階段,習就是練習、演習、實踐階段。學而不習或習而不學,都不能達到學習的目的。所以孔子曰“學而時習之,不亦說乎。”要把所學知識,運用出來解決問題,這是一件很愉快的事。在此,學而時習的“習”字便不是單純的溫習,而是演習、實踐、運用的意思。
二、兩點體會
體會一:雖身處微末,但要放眼天下。作為基層的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既要能運用所學的法律知識去解決現(xiàn)實中碰到的一個個具體的案件,又要具備大局觀念和政治意識。法律與政治、政黨、國家之間的關系密不可分。***教授在第16講講到利維坦法理學,說到:“法律制度必須是建立在國家統(tǒng)一、政黨強有力、國家政治影響力統(tǒng)一完整基礎之上,否則,法律便是空中樓閣。假設國家不完整,處于混亂割據(jù)、軍閥混戰(zhàn)之中,那么,現(xiàn)存所有的法律制度將土崩瓦解,法律條文也將形同虛設。這便是利維坦法理學。”這一觀點,雖然所有人都明白,但不是所有人都能說出來。通過這一觀點,我終于明白了法律經(jīng)典概念的真正含義。所謂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guī)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guī)范,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xiàn),是國家的統(tǒng)治工具。對這一概念細加理解,我們就能明白很多事情。
其一,明白了“三個至上”(黨的事業(yè)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中為什么要把“黨的事業(yè)至上”列為第一條,并且要把三個至上作為國家政法機關執(zhí)行職務之時遵循的最基本原則。原因就是,如果沒有黨的領導,或者黨的事業(yè)中道崩阻,那么國家將很可能處于分崩離析、軍閥割據(jù)混戰(zhàn)狀態(tài),一旦這樣,那么人民利益、憲法法律,一切的一切都將瓦解離析,無從談起。這是利維坦法理學告知我們的,也是法律的經(jīng)典定義告知我們的一條真理,更是中國的基本國情告知我們的。其二,理解了為什么要在律師行業(yè)不斷加強黨建工作?為什么近期國家把黨建工作抓得如此之緊?因為1921年到現(xiàn)在的中國近代歷史告訴我們,先有中國共產(chǎn)黨這一政黨,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國家,其次才在國家完整的基礎上形成各項治國理政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在內),中國共產(chǎn)黨執(zhí)政興國的最終目標是要讓中華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在建黨、建國、執(zhí)政、治國、興國的整個過程中,中國共產(chǎn)黨這一政黨所起的作用至關重要,F(xiàn)在不斷加強黨的建設工作,就是從根本上打牢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基礎。包括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以及其他各項治國制度的不斷完善,都要依靠這個政黨的不斷發(fā)展和壯大才能得以實現(xiàn)。因此,雖然我們身處微末,但一定要放眼天下,洞悉具體事務表面之下最根本的為什么,多問幾個為什么,才能透過現(xiàn)象認識本質。才能真正理解國家大政方針背后的原因。
體會二:工作中的邊界問題。我作為最基層的法律援助工作者,每天會面對許多老百姓,他們需要我們解決的矛盾糾紛問題五花八門,各種各樣,在工作實際中,有些問題我常感到束手無策,甚至一度沮喪難過。我也曾用“老百姓的矛盾糾紛,我們能解決十之二三,已經(jīng)是很不錯了”的話安慰自己。聽了***教授關于司法邊界的講解后,我從理論上找到了為什么我們常對一些問題束手無策的根本原因,這是因為司法有邊界,法律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有些矛盾糾紛需要人民調解等其他工作去化解和解決,比如說道德問題、小孩子之間的打架糾紛等問題,都在法律的邊界之外,法律面對這些問題是軟弱的,這里遇到了法律的邊界。法律的邊界也就是我們法律援助工作的邊界,越界解決問題,我們解決不好,也沒有辦法解決。這與哲學上說的“有所為有所不為”的道理異曲同工。法律也是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所以在司法實踐中,確立了“調判結合,調解優(yōu)先,案結事了”的工作原則。因為有些矛盾糾紛問題交給人民調解去解決會更好。這就是為什么現(xiàn)在黨中央將人民調解工作放到深改組去研究的原因,中央就是考慮到司法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邊界問題,才逐步探索人民調解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新機制。還有,法律邊界問題體現(xiàn)在公安工作中,就是有了立案標準,盜竊3000元構成了盜竊罪立案標準,而2999元則不構成。這里3000元和2999元之間就是很直觀的邊界問題。同樣的道理,政府也不是無限政府,而是有限政府,政府必須把自己的權力運用到邊界之內,這樣才是有效的政府,否則,政府干預過多,跨越邊界去干預一些事情,往往是無效的,甚至是瞎折騰。比如說:“市場和政府之間的關系。”看的見的手與看不見的手之間的邊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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