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是調(diào)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行政法方面的畢業(yè)論文,歡迎閱讀。
摘要:自1989年《行政訴訟法》頒布以來,我國行政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們依法行政意識普遍得到提高。然而,當前行政訴訟效率相對低下,相當一部分行政案件久拖不決,極大地影響著行政訴訟制度的進一步發(fā)展。因此,在行政訴訟領域設立簡易程序?qū)⒂兄谛姓V訟效率的提高、訴訟成本的節(jié)約、司法資源的有效配置。
關鍵詞: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行政訴訟法
一、我國設置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從必要性上分析, 我國設置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主要有如下方面:
。ㄒ唬┕c效率的需要
我國行政訴訟長期以來關心的是結(jié)果公正, 而無暇效率反思。今天理應根據(jù)不同的案件類型, 科學合理地配置司法資源, 進而提高訴訟效率。一方面,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 給予當事人完整的程序保障, 期望最大限度地實現(xiàn)正義; 另一方面對那些情節(jié)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 則采用較為簡便、快捷的程序, 從而凸顯訴訟效率。通過這種繁簡分離的程序設計, 解決公正與效率之間的價值沖突, 并更好地實現(xiàn)正義。
。ǘ┍U瞎裥姓V訟權的需要
行政訴訟權利主要內(nèi)容包括啟動訴訟程序權利、獲得法院裁判的權利、得到公正裁判權利、終結(jié)訴訟的權利。在現(xiàn)實情況下, 一個人要充分行使訴訟權, 往往還要受到訴訟成本的制約, 尤其是對于簡單案件, 如果訴訟程序冗長、訴訟成本過高, 當事人會感到得不償失而不敢加以利用。即使利用, 事后也可能后悔不已。這樣,公民在憲法上的訴訟權利就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卡佩萊蒂指出, 一種真正現(xiàn)代的司法裁判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必須是它能夠有效地為所有人接近。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權利, 訴訟簡易程序是解決這一困境的最好辦法。
。ㄈ嫿ê椭C社會的需要
在現(xiàn)實生活中,許多行政案件是與人民生活十分貼近的小額違法案件, 如汽車違章行駛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制裁等涉及公民個人利益較小、行政侵權不大的案件。這些案件如果付出代價過于昂貴, 當事人寧可自食行政違法給其帶來的損失, 也不愿通過訴諸司法來保障其權益。眾多小權利得不到救濟, 必然產(chǎn)生“人民都在法院外埋怨或都利用私力救濟的方式主張權利”。由于微小權利實際最接近公民而又廣泛存在, 此種情景對社會和諧極為不利。
。ㄋ模┐龠M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與公共服務的需要
基于行政效率的考慮, 我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依據(jù)不同的情況, 規(guī)定了簡易程序、聽證程序和一般程序三種程序。既然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處罰有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之分, 那么, 對不服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也應有與其相對應的程序, 即也應有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之分。如果對適用簡易程序?qū)嵤┬姓幜P的案件, 到了訴訟階段卻千篇一律地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將使行政機關疲于應付, 影響正常的行政管理與服務。
我國設置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既有必要性,也是可行的, 其可行性主要表現(xiàn)是:[1]域外實踐為我國設置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提供了借鑒經(jīng)驗。設置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可行性已被國外的立法及司法實踐所證實, 就世界范圍而言, 各國為提高行政訴訟效率所采取的措施大都是在行政訴訟中設立簡易程序或其相類似的程序。如, 法國在全國設立33個地方行政法庭, 并規(guī)定行政法庭在其管轄區(qū)域內(nèi), 可以委派一名行政法官代表, 單獨判決簡易的行政訴訟案件。德國行政訴訟原本沒有簡易規(guī)定, 基于為公民提供有效法律保護的需要, 在1997 年修改行政法院法時, 建立了法院裁決和范例訴訟兩種簡易程序制度。我國臺灣地區(qū)也在1998 年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增設了簡易程序。通過增設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來解決司法資源不足和節(jié)約當事人訴訟成本, 成為世界行政訴訟制度改革的一個新的趨勢。[2]行政訴訟繁簡有別為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提供了客觀基礎。行政訴訟繁簡有別、權益大小不同為設置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客觀基礎。行政訴訟是通過審理行政案件來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行政案件的個案是動態(tài)的、多樣的, 司法資源配置應當與行政案件相匹配,對不同性質(zhì)和類型的行政案件應適用不同形式程序?qū)徖? 才能做到程序合理化。[3]行政訴訟的審查規(guī)則使行政訴訟簡易程序具有可操作性。行政訴訟只負責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 即只需對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而法律適用審查純屬于法律理解問題, 多數(shù)情況下無需太多審理功夫。對于證據(jù)審查盡管涉及事實問題, 但行政訴訟事實查明仍然受到兩點限制: 其一是法院無需查明原告自身是否違法, 其二是法院無需對行政決定賴以成立的事實進行全面審查, 只要原告能夠證明或說明被告所賴以作出行政決定的證據(jù)不足就行了。
二、行政訴訟簡易程序具體制度的構建
。ㄒ唬┻m用范圍
首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戆讣闹黧w范圍。行政訴訟簡易程序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第一審程序中適用。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是因為按照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一般來說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具備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而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其被告的級別比較高,案情一般比較重大復雜或疑難,影響大、涉及面廣,對這類案件必須嚴肅處理,不能簡化程序。
其次,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陌讣秶。為了?yōu)化配置司法資源,必須根據(jù)案件的性質(zhì)、類型對其進行分流。對一些重大而又復雜的案件,必須按照嚴格、規(guī)范的普通程序進行審理,而對一些基本事實清楚、主要法律關系明確、爭議不大、影響面小的案件則完全可以按簡易程序來審理。
。ǘ┚唧w內(nèi)容
借鑒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簡易程序可以就以下幾方面作出規(guī)定:
(1)起訴方式簡便。原告既可以起訴狀的方式提起訴訟,也可以口頭方式起訴,但被告的答辯狀必須是書面形式,因為我國行政訴訟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行政機關應提供行政記錄或行政案卷,闡明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2)受理程序簡便;鶎尤嗣穹ㄔ簯斣诹钢掌3 日內(nèi)將起訴狀副本或原告起訴筆錄發(fā)送給被告,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或原告口頭起訴筆錄之日起5日內(nèi)向基層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并提交答辯狀,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3日內(nèi)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給原告。被告不答辯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3)傳喚當事人、通知證人的方式簡便。捎便條、打電話、帶口信等各種方式均可以傳喚當事人及通知證人出庭。
。4)審判組織簡單。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陌讣m用獨任制,由政治和業(yè)務素質(zhì)較高的審判人員擔任獨任審判員。
。5)庭審過程和方式簡化。一般來說,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大都是法律審,根據(jù)行政記錄或行政案卷中的證據(jù)就可認定案件事實,因此,大多可進行書面審理,在書面審理中,可以不進行法庭調(diào)查和法庭辯論等活動。如果確實需要開庭的,經(jīng)過必要的準備即可開庭,庭審中,法庭調(diào)查和法庭辯論可同步進行,不必有嚴格的區(q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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